履约保证金是一种担保方式,主要用于保障建设工程、供货合同等合同的履约。为了规范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不得低于2%。”这一规定明确了履约保证金的提供主体、金额范围以及性质。
《国务院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发〔2004〕13号)第四十款规定:“履约保证金数额一般不小于合同价款的5%,不得高于10%。招标人确因特殊需要需提高履约保证金比例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15%”。这一规定更为详细地规定了履约保证金的具体金额比例。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24号)第八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未按约数额开设履约保证金专用账户,致使履约保证金无法按用途划转的,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开设履约保证金专用账户时的违约责任。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全面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的通知》(财建〔2004〕124号)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包括履约保证金条款,履约保证金不应计入工程造价”。这一规定明确了履约保证金不得计入工程造价。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10〕119号)要求建立履约保证金专用账户,加强对履约保证金的监管,并对履约保证金的违规使用行为进行处罚。
《人社部关于印发《标准工程采购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8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履约保证金金额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5%,不得超过10%”。这一规定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保持一致。
此外,一些地方也出台了自身的规定。例如:《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沪建管办规〔2021〕15号)对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综上所述,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散见于我国的法律、法规、通知和地方性规定中。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标准工程采购合同(示范文本)》是主要的基础性法规。这些规定明确了履约保证金的提供主体、金额范围、性质以及相关责任,为履约保证金的规范管理和使用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