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建设合同中,承包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而向发包人提供的担保措施。合同结算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竣工后的造价进行结算的过程。在实践中,对于履约保证金能否用作合同结算存在争议。本文将从履约保证金的性质、用途和法律规定等角度进行分析,探讨履约保证金能否用作合同结算。
履约保证金的性质是一种担保措施。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履约保证金是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而提供的担保。它的作用是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防止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履约保证金通常在合同签订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在合同履行完毕且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给承包人。
合同结算是工程建设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结算的原则主要是公平公正、合法合规和实事求是。合同结算的程序主要包括工程量确认、工程价款计算、费用结算、款项支付等环节。在合同结算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需要根据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和约定的工程单价进行结算,确定应支付的工程款。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履约保证金不属于工程造价的一部分。发包人不得将履约保证金用于合同结算。履约保证金的担保功能与合同结算的目的不同。履约保证金是保证合同履行的手段,而合同结算是为了确定并支付工程款。混用履约保证金和合同结算资金,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利于保障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和监督。
除了《合同法》外,还有其他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和合同结算进行了规定。例如,《工程建设合同示范文本(2017年版)》第五条规定,履约保证金不得替代履约担保,不得作为预付款使用。这个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履约保证金不得用于合同结算。
在特殊情况下,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约定通过协商的方式,将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或全部用于合同结算。但是,这种约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发包人或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和分析,履约保证金原则上不能用作合同结算。履约保证金是保证合同履行的担保措施,不属于工程造价的一部分。发包人不得将履约保证金用于合同结算。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约定通过协商的方式,将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或全部用于合同结算。在实践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使用履约保证金,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和工程款的合理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