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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履约保证金
发布时间: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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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履约保证金

为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本规定所称履约保证金,是指在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合同中,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为保证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向采购人提供的担保。

(二)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收取和管理履约保证金。

(三)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

三、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和比例

(一)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包括银行转账、担保公司担保、保险公司保函等。采购人不得以现金或者支票的形式收取履约保证金。

(二)履约保证金的比例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政府采购项目的特殊性,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履约保证金的比例。

四、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

(一)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形式、期限、收取方式、管理方式、返还条件等内容。

(二)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收取到指定的账户。

(三)采购人应当将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处置履约保证金。

(四)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对履约保证金的日常管理。

五、履约保证金的返还和没收

(一)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义务的,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供应商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

(二)供应商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扣除部分或者全部履约保证金。

(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没收履约保证金:

1. 未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量和质量供应货物或者提供服务;

2. 未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完成工程施工;

3. 擅自转包或者分包政府采购项目的;

4. 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中标或者成交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采购人没收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将没收的理由和依据书面通知供应商,并将其纳入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

(五)供应商对采购人没收履约保证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法律责任

采购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现金或者支票的形式收取履约保证金的;

(二)履约保证金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10%的;

(三)挪用、截留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处置履约保证金的;

(四)未按照规定返还履约保证金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附则

(一)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履约担保的,可以不再缴纳履约保证金。

(二)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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