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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履约保证金规定
发布时间: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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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履约保证金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XXXX年XX月XX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履约保证金的交纳、退还、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规定。本文将对《通知》中有关履约保证金的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降低比例,减轻企业负担

《通知》明确要求,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价款3%的规定。对于依法需实施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3%。对于可以不招标的项目,其履约保证金也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3%。

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切实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长期以来,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着保证金比例过高的问题,一些项目甚至高达10%,给企业的资金周转带来了很大的压力。降低履约保证金比例,可以有效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企业良性发展。

二、灵活方式,鼓励担保替代

《通知》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参与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为企业提供履约担保服务。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允许承包人以工程保函的形式替代现金缴纳履约保证金。对于采用工程保函形式的,发包人不得拒绝,也不得要求承包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鼓励采用工程保函替代现金缴纳履约保证金,是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盘活建筑业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通知》的出台,将有效推动工程保函业务的发展,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担保服务。

三、规范流程,优化退还机制

《通知》明确了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限和条件。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退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对于缺陷责任期超过1年的项目,发包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竣工验收合格后预留不超过履约保证金5%的金额,用于保证缺陷责任的履行,预留的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15日内无息退还。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履约保证金退还难、退还慢等问题,《通知》明确了退还时限,压缩了审核时间,并对发包人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和期限做出了严格规定,有利于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四、加强监管,保障资金安全

《通知》强调,要加强对履约保证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发包人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加强对履约保证金的监管,是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资金安全的必然要求。《通知》明确了监管职责,加大了处罚力度,有利于规范保证金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五、积极宣传,确保政策落地

《通知》要求,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企业用好用足政策,及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工作,是确保政策落地的重要环节。各地住建部门要将《通知》精神传达到每一个项目、每一个企业,帮助企业用好用足政策红利,推动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总而言之,《通知》的出台是在建筑业领域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相信随着《通知》的贯彻落实,我国建筑业的营商环境将会更加优化,发展前景将会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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