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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法定原则
发布时间: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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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法定原则

履约保证金是现代商业交易中保障合同履行的重要手段。其基本原理是,一方当事人(通常是债务人)向另一方当事人(通常是债权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或提供等值的担保,以保证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有权直接扣除或没收该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制度在国际贸易、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得到应用,有效地降低了交易风险,维护了交易安全。

为了规范履约保证金的使用,维护交易公平,世界各国普遍对履约保证金制度进行了立法规定,确立了一系列法定原则,主要包括:

一、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履约保证金的设立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履约保证金的设立目的必须合法。 履约保证金只能用于保障合同的履行,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更不能成为变相融资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例如,不得以履约保证金的名义要求对方提供借款或投资。

2.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必须合法。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应当与合同标的额和可能发生的损失相适应,不得过高或过低。过高的履约保证金会加重交易成本,不利于交易的达成;过低的履约保证金则起不到保障合同履行的作用。各国法律对此都有相应的规定,例如,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3.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必须合法。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取现金、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但具体采用何种形式,应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并符合法律和交易习惯的规定。例如,在国际工程承包中,通常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履约保证金。

二、公平合理原则

公平合理原则要求履约保证金的设立和使用应当公平合理,兼顾交易双方的利益,防止一方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问题。 原则上,当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债权人应当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退还时间,则应当根据交易习惯或法律规定,在合理期限内退还。如果债务人仅履行了部分义务,债权人可以扣除相应比例的履约保证金,剩余部分应当予以退还。

2. 履约保证金的扣除或没收问题。 只有在债务人确实存在违约行为,且给债权人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以扣除或没收履约保证金。并且,扣除或没收的金额应当与实际损失相匹配,不得超过实际损失。如果债权人的损失小于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则应当将剩余部分退还给债务人。

3. 履约保证金的担保范围问题。 履约保证金的担保范围应当明确约定,并且应当与合同约定的债务人的义务相一致。未经约定的内容,不属于履约保证金的担保范围。例如,如果履约保证金的担保范围仅限于货物质量,则债务人延期交货的行为不属于履约保证金的担保范围,债权人无权扣除或没收履约保证金。

三、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履约保证金的具体内容,包括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形式、期限、退还方式、扣除或没收的条件等。当事人的约定优于法律的规定,但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例如,在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为合同价款的10%,也可以约定为其他比例;可以约定履约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形式;可以约定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也可以约定为其他时间。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设立和使用履约保证金的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秉持善意,按照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对方利益。例如,债权人不得恶意扣除或没收履约保证金,债务人也不得以欺诈手段逃避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义务。

结语

履约保证金法定原则是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合同履行的重要法律依据。在实践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综合适用上述原则,才能更好地发挥履约保证金的作用,促进经济发展。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相关立法,加强司法保护,为履约保证金制度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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