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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支付保函规定
发布时间: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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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支付保函规定

一、总则

为规范建设工程业主支付保函的出具和使用,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障施工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中,业主以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等形式向施工企业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行为。

三、定义

本规定所称业主支付保函,是指发包人(业主)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施工企业)出具的,保证在承包人完成承包工程并提交工程结算后,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担保承诺。

四、业主支付保函的出具

(一)业主应在与施工企业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或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支付保函的类型、金额、期限、受益人、担保范围、担保责任、免责条款、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二)业主应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银行或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并与其签订书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

(三)业主支付保函的金额应不低于工程总造价的10%,具体比例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且不得低于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

(四)业主支付保函的期限应涵盖工程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具体期限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不得少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6个月。

(五)业主应在收到施工企业提交的支付保函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向施工企业提供符合约定的支付保函。

五、业主支付保函的使用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施工企业有权凭本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向担保人申请支付保函的赔付:

1. 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催告后仍未支付的;

2. 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支付工程结算款的;

3. 业主擅自解除合同,给施工企业造成损失的;

4. 法律、法规、规章或合同约定可以申请支付保函赔付的其他情形。

(二)施工企业申请支付保函赔付时,应向担保人提交以下材料:

1. 书面赔付申请书;

2. 业主支付保函原件;

3. 能够证明业主违约或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材料;

4. 担保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担保人在收到施工企业提交的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赔付申请材料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担保人应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和保函的承诺,及时向施工企业支付相应款项。审核不通过的,担保人应及时向施工企业出具书面说明,并说明理由。

(四)施工企业获得担保人赔付后,应将相应债权转让给担保人。担保人有权向业主追偿,并可根据法律规定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

六、业主支付保函的变更、解除和返还

(一)业主支付保函的变更、解除,应由业主和施工企业协商一致,并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后办理。

(二)业主支付保函的金额可以根据工程进度进行相应调整,但调整后的金额不得低于未完成工程所需工程款。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业主支付保函可以解除:

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工程结算的;

2.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业主支付保函解除后,担保人应及时将保函原件返还给业主。

七、法律责任

(一)业主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提供支付保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下的罚款。

(二)担保人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履行担保义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施工企业以欺诈、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业主支付保函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八、附则

(一)本规定由XX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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