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为了规范宜君县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特制定本要求。本要求适用于宜君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相关配套工程的质量保函。质量保函应当符合、省、市有关规定,并与建设工程合同相一致。
二、质量保函的种类及期限
根据工程类别和保修期限,质量保函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函: 住宅工程:保修期5年 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保修期2年 市政工程质量保函: 管道工程:保修期2年 道路工程:保修期5年 其他市政工程:保修期2年 配套工程质量保函: 电梯:保修期2年 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电气等机电工程:保修期2年 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2年三、质量保函的出具
质量保函由施工单位出具,并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见证。质量保函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 保函金额、保修期限、质量保证范围 保函担保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 保函单号、出具日期、生效日期、到期日期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四、质量保函的保管
质量保函由建设单位保管,并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复印件报送宜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质量追偿
在保修期内,如发生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可凭质量保函向施工单位提出索赔。施工单位应按照保函约定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如施工单位未按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建设单位可通过担保人追偿。
六、质量保函的解除
保修期满或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已全部解决后,经施工单位申请,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质量保函可以解除。
七、其他规定
对于由设计、监理等因素导致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承担保修责任。 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免责责任。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 质量保函应当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附件,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宜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要求的解释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