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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对履约保证金规定
发布时间: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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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对履约保证金规定

一、履约保证金概述

履约保证金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中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一定比例的资金,以保证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担保方式。履约保证金是招标投标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立目的在于保障招标人的合法权益,督促中标人诚信履约,维护招投标市场的良好秩序。

二、招投标法对履约保证金的规定

我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履约保证金的规定较为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履约保证金的提交

1. 提交方式:《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文件可以规定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方式,例如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现金等。

2. 提交比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3. 提交时间: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时间一般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一定期限内,具体时间由招标文件规定。

(二)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1. 退还条件:《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所有义务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退还履约保证金。

2. 退还时间:招标人应当在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例如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货物交付验收合格后等,具体时间由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

3. 退还方式: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方式应与提交方式一致,例如银行保函应解除保函责任、担保公司担保应解除担保责任、现金应退还至原账户。

(三)履约保证金的扣除

1. 扣除条件: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招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或合同的约定扣除履约保证金:

(1)中标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质量、数量履行义务的;

(2)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扣除程序:招标人在扣除履约保证金前,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书面通知,说明违约事实、扣除依据、扣除金额等内容,并给予中标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三、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性质

关于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性质,目前学界和实务界存在争议,主要观点有以下几种:

1. 保证担保性质:该观点认为,履约保证金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其功能类似于保证担保,因此具有保证担保性质。

2. 违约金性质:该观点认为,履约保证金在性质上属于预先约定的违约金,当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可以直接扣除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

3. 证明金性质:该观点认为,履约保证金的设立目的是为了证明投标人的履约能力和诚信,其功能在于筛选合格的投标人。

4. 综合说: 综合考虑履约保证金的设立目的、功能和法律后果,可以认为其兼具保证担保、违约金和证明金的性质。

四、履约保证金制度的完善建议

为了更好地发挥履约保证金的作用,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和秩序,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履约保证金制度:

1. 明确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性质:建议在立法层面明确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性质,统一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尺度,避免因法律适用不统一导致的争议。

2. 规范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和比例:建议鼓励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同时,建议根据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的风险程度,合理确定履约保证金的比例,避免“一刀切”的规定。

3. 完善履约保证金的扣除程序:建议明确招标人在扣除履约保证金前的告知、听证程序,保障中标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建议建立履约保证金扣除的第三方监管机制,保证扣除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4. 加强对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建议建立健全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履约保证金的监管,防止滥用和挪用。

五、结语

履约保证金作为招标投标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保障招标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投标市场的良好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在今后的实践中,应不断完善履约保证金制度,提高其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招投标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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