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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合同履约保证金规定
发布时间: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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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合同履约保证金规定

借贷合同履约保证金是借款人或第三人在借贷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为担保借款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而向贷款人提供的特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财产。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借款人或第三人向贷款人提供借贷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有关行为。 本规定不适用于下列行为: (一)个人之间的小额借贷; (二)借贷合同中已约定由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 (三)其他不适用本规定情形。

保证金的种类和数额

保证金可以是货币资金或者其他财产。 保证金的数额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贷款本金的 20%。

保证金的提供方式

保证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供: (一)现金存入贷款人指定账户; (二)转账汇入贷款人指定账户; (三)交存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保管; (四)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物; (五)其他贷款人认可的方式。

保证金的保管和使用

保证金由贷款人负责保管。 贷款人未经借款人同意,不得动用保证金。 借款人履行借贷合同约定义务的,贷款人应当在借款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 15 个工作日内,返还保证金。 借款人不履行借贷合同约定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从保证金中优先受偿。

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提供保证金的第三人(以下称为保证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询保证金保管和使用情况的权利; (二)在保证人代为履行借款人约定义务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后,请求借款人偿还保证金的权利;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保证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保证借款人履行借贷合同约定义务的义务; (二)在借款人不履行约定义务时,代为履行的义务; (三)对因保证行为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保证金的解除

保证金解除的情形包括: (一)借款人履行借贷合同约定义务的; (二)保证人代为履行借款人约定义务的; (三)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一致解除保证金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争议处理

因借贷合同履约保证金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则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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