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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追索权的银行保函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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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追索权的银行保函有效吗?

银行保函,作为国际贸易和商业活动中重要的信用担保方式,其效力一直是各方关注的焦点。传统的银行保函遵循独立性和抽象性原则,即银行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合同,且仅凭保函条款进行审查和执行。然而,近年来出现了一种新型保函——无追索权保函,其效力问题引发了的探讨。

无追索权保函,顾名思义,是指受益人不能对开证申请人行使追索权的银行保函。换言之,一旦受益人根据保函条款向银行提出付款请求,银行即使在申请人提出欺诈、违约等抗辩理由的情况下,也必须无条件地进行赔付。这种保函形式对于受益人而言无疑具有极大的保障性,但也对银行的风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关于无追索权保函的效力,目前法律界和实务界尚无统一的定论,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争议:

一、肯定效力说

支持者认为,无追索权条款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认定其有效。银行作为独立的承担付款义务的主体,在签发保函时应当充分预见风险,并通过收费、反担保等方式进行风险控制。此外,无追索权保函能够为受益人提供更强的信用保障,有利于促进交易的达成和顺利履行。

二、否定效力说

反对者则认为,无追索权条款违背了银行保函的法律性质和基本原则。银行保函的本质是担保,其目的在于保障基础交易合同的履行。而无追索权条款的设置,使得保函演变成了类似于信用证的支付工具,改变了银行的担保地位和风险承担方式。此外,无追索权条款的运用可能为申请人和受益人恶意串通、欺诈银行提供空间,损害金融安全。

三、折中说

部分学者持折中观点,认为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无追索权条款的效力。例如,对于一些风险较低的交易,如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可以考虑认可无追索权条款的有效性。而对于一些风险较高的交易,如付款保函、承兑保函等,则应当谨慎适用无追索权条款,以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各国法院对于无追索权保函的效力也存在着不同的判例。例如,英国法院在 beberapa 案件中承认了无追索权保函的效力,而美国法院则在 beberapa 案件中否定了其效力。我国目前尚无关于无追索权保函的专门立法和司法解释,但部分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所涉及,例如《上海市担保若干规定》中就明确规定“担保人可以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综上所述,无追索权保函的效力问题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在实践中,各方应当充分了解无追索权保函的特点和风险,审慎签订相关协议,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同时,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也应当积极研究和解决无追索权保函的法律适用问题,为相关交易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秩序。

几点建议:

1. 银行: 在签发无追索权保函时,银行应当充分评估风险,采取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例如:提高收费标准、要求申请人提供反担保、限制保函的适用范围等。 2. 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充分了解无追索权保函的法律后果,避免恶意利用该保函形式进行欺诈活动。 3. 受益人: 受益人应当谨慎行使权利,避免滥用无追索权条款损害银行的合法权益。 4. 立法和司法机关: 应当加快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出台,明确无追索权保函的法律地位、效力认定标准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为相关交易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总而言之,无追索权保函作为一种新兴的担保形式,其效力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构建一个安全、高效的金融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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