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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保函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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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保函管理办法

为规范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保函业务,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维护本行及客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商业银行保证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22年第3号)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章 总 则

条 【目的】

本办法旨在规范本行保函业务操作流程,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有效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保障本行及客户合法权益。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经营范围内各类保函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保函、关税保函、诉讼保函等。

第三条 【定义】

保函是指本行应申请人(申请开立保函的债务人)的要求,向受益人(申请人债权人)开立的,承诺在申请人违反约定的情况下,由本行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付款责任的有条件的书面承诺文件。

第四条 【管理原则】

本行办理保函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合规开展保函业务;

(二)审慎尽责原则。对申请人进行全面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保函业务真实、合法,并严格控制业务风险;

(三)平等自愿原则。在与申请人和受益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主决定是否办理保函业务,并与申请人、受益人签订相关协议;

(四)诚实信用原则。按照保函约定履行义务,维护本行及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业务受理与调查

第五条 【业务受理】

本行各分支机构、总行相关部门均可受理保函业务申请。申请人应向本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函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四)基础交易合同或协议;

(五)本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业务调查】

本行在受理保函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进行尽职调查,了解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基础交易情况等,并对保函业务的风险进行评估。

第七条 【调查内容】

调查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登记信息、公司章程、股东构成、对外投资情况等;

(二)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三)申请人的经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经营规模、盈利能力、市场竞争力等;

(四)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授信情况、对外担保情况、涉诉情况等;

(五)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六)受益人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八条 【尽职调查方式】

本行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尽职调查:

(一)查阅申请人提供的资料;

(二)实地调查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及项目情况;

(三)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外部数据库;

(四)与申请人、受益人、相关方进行访谈;

(五)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等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其他合法合规的调查方式。

第三章 风险评估与审批

第九条 【风险评估】

本行应当根据尽职调查的结果,对保函业务的风险进行评估,重点关注以下风险因素:

(一)申请人违约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恶化、经营状况不佳、信用记录不良、诉讼纠纷较多等;

(二)基础交易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基础交易不真实、不合法、无效、可撤销等;

(三)受益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受益人主体资格存疑、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等;

(四)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保函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监管政策变化等;

(五)其他风险因素。

第十条 【风险控制措施】

针对保函业务的风险,本行可以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

(一)要求申请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

(二)要求申请人缴纳保证金;

(三)设置合理的保函期限和金额;

(四)对保函条款进行严格审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五)加强对保函业务的后续管理,及时掌握业务动态,控制风险敞口;

(六)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审批权限】

本行对保函业务实行授权审批制度,具体的审批权限按照本行相关制度执行。审批人员应当对保函业务进行独立、审慎的审查,确保业务符合本行规定,风险可控。

第四章 保函开立、修改与撤销

第十二条 【保函开立】

本行在保函业务获得审批通过后,应当按照与申请人、受益人约定的内容开立保函。保函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受益人和担保行的名称及基本信息;

(二)保函的种类、金额、期限;

(三)基础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四)申请人违约的事件;

(五)担保行的付款责任和付款条件;

(六)索赔的程序和期限;

(七)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 【保函修改】

保函开立后,任何一方需要对保函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取得其他各方的书面同意,并按照本行规定办理修改手续。

第十四条 【保函撤销】

保函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撤销:

(一)保函期限届满;

(二)受益人书面放弃权利;

(三)基础交易终止或解除;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函撤销后,本行的担保责任解除。

第五章 保函索赔与反担保

第十五条 【索赔】

受益人认为申请人发生保函约定的违约事件,可以向本行提出索赔。受益人应当按照保函约定的程序和期限提交索赔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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