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履约保证金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承包商在因故不能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履约期限,经发包人同意,施工合同延期的,保证承包商将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包括完成工程、保修等。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延期履约保证金的递交时间一般有以下规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延期履约保证金的递交时间。这种情况下,递交时间由合同明确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在合同没有约定递交时间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包人发现不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工程的,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按照以下时间递交延期履约保证金: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延期:工程延期的,承包人应当在延期的十五日内递交延期履约保证金; 非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延期:工程延期的,承包人应当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书面通知的十五日内递交延期履约保证金。需要注意的是,承包人未按规定递交延期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
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在以下情况下,延期履约保证金的递交时间也可能发生变化:
不可抗力: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不能按时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合理延长履约期限。 合同变更: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导致工期延期的,承包人应当根据变更后的工期递交延期履约保证金。 发包人违约:发包人违约导致工期延期的,承包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免于递交延期履约保证金。延期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一般按合同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30%。具体比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协商确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一般为10%-20%。
承包人按期、完整履行合同义务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履约后三十日内无息退还延期履约保证金。承包人未按期、完整履行合同义务的,发包人有权处置延期履约保证金,用于弥补损失。
承包人在递交延期履约保证金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如实告知延期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明确约定的延期期限; 按时递交延期履约保证金,避免因逾期递交而被发包人解除合同; 妥善保管延期履约保证金退还凭证,以防争议发生时举证维权。总之,延期履约保证金递交时间应根据合同约定、法律规定或其他具体情况确定。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或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