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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县预付款保函要求
发布时间: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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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县预付款保函要求

——规范工程建设领域预付款支付行为

2023年10月27日

为规范蓝田县工程建设领域预付款支付行为,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担保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蓝田县实际,制定本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蓝田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预付款支付担保,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预付款支付及保函要求

(一)预付款支付

1.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预付款支付比例,以及预付款扣回的方式、时间、比例等。预付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0%,对于工程款结算周期较长、材料价格波动较大的项目,经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协商一致,预付款支付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严禁将预付款直接支付给自然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组织。

2. 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施工企业提交的预付款保函并确认无误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

(二)预付款保函

1. 施工企业申请预付款,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等额的预付款保函。

2. 预付款保函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向建设单位出具的,保证施工企业在预付款使用过程中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并按约定比例、时间扣回预付款的书面承诺。

3. 预付款保函应当载明下列主要条款:

(1) 当事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

(2) 工程项目名称、合同编号;

(3)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比例;

(4) 预付款保函有效期;

(5) 违约责任;

(6) 争议解决方式;

(7) 保函开立日期及有效期;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4. 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应当覆盖预付款的扣除期限。预付款保函有效期届满,预付款尚未扣除完毕的,施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15日前,重新提供预付款保函;未按时提供的,建设单位可以暂停支付工程款。

三、预付款保函的办理

(一)施工企业在收到建设单位的预付款支付通知后,应当及时到蓝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选定的金融机构、保险机构或担保机构办理预付款保函。

(二)施工企业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保险机构或者担保机构提供预付款保函,并对其所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三)金融机构、保险机构或担保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施工企业提交的资料,并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确认。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出具预付款保函,并将预付款保函相关信息上传至蓝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四、预付款保函的退还

(一)预付款扣除完毕后,建设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施工企业。

(二)建设单位申请金融机构、保险机构或者担保机构调用预付款保函的,应当提交施工企业的违约证明材料,并说明违约事实及损失情况。

(三)金融机构、保险机构或者担保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及证明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情况不属实的,应当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监督管理

(一)蓝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本要求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蓝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健全电子保函平台,做好电子保函平台与相关平台的信息共享。

(三)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预付款保函的管理,严格执行预付款保函的有关规定。对违反本要求的行为,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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