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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
发布时间: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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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是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为保证合同义务的履行而设立的一种担保机制。在苏州,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有着严格的规定,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阐述。

一、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及缴纳

根据《苏州市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苏州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现金; 银行保函; 工程保证保险; 担保公司保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其中,以现金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将保证金存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用账户。以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担保公司保证等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应当由符合条件的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出具。

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比例不得高于中标合同金额的5%,具体比例由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履约保证金应当在合同签订后的一定期限内缴纳,具体期限由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二、履约保证金的管理

苏州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履约保证金专用账户进行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截留或者拖欠履约保证金。

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履约保证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的相关信息报送至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履约保证金金额、缴纳形式、缴纳时间等。

三、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并通过竣工验收后,可以向建设单位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施工单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退还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退还手续;不符合退还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说明理由。

以现金形式缴纳的履约保证金,退还时应当将本金和利息一并退还给施工单位。以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担办公司保证等形式缴纳的履约保证金,退还时应当及时解除相应的担保责任。

四、履约保证金的扣除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扣除施工单位的履约保证金:

施工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开工、延误工期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设单位扣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说明理由。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比例。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除外。

五、注意事项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缴纳比例、退还时间、扣除条件等内容。

施工单位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出具履约保证金保函等担保文件。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好与履约保证金相关的文件资料。

苏州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对于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秩序,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履约保证金的缴纳、管理、退还和扣除,共同维护良好的建设工程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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