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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是合同担保的
发布时间: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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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是合同担保的?

前言

履约保证金,作为一种广为使用的合同担保方式,在促进交易安全、保障债权实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对其性质的认定一直存在争议。本文旨在探究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厘清其作为合同担保的理论基础和法律规定,并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履约保证金的性质

对于履约保证金的性质,主要有两种观点:

独立债务说认为,保证金是一方当事人为了促使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而向对方交付的独立债务,并不构成从合同主债务孳生的担保责任。其特点在于:①保证金的支付与履行合同义务之间没有直接联系,即使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也不影响保证金的返还;②保证金的受益人可以独立于主合同享有对保证金的请求权。 从属性质说认为,保证金是合同主债务的附随义务,属于担保责任的范畴。其特点在于:①保证金的交付以主合同为前提,受主合同的制约;②保证金的给付和返还与主合同的履行情况密切相关;③受益人对保证金的请求权以主合同主债务未得到清偿为前提。

履约保证金作为合同担保的规定

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履约保证金的性质,但从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来看,倾向于支持从属性质说。例如:

《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以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该条规定体现了保证金的辅助性,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合同主债务的履行。 《担保法》第80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在担保合同中作为保证人。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担保义务,债权人享有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担保义务的权利。"该条规定将保证金纳入了担保的范畴,表明保证金具有担保责任的性质。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

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保证金100万元。工程竣工后,乙方未按约支付工程款。遂甲方向乙方提出了支付保证金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甲方胜诉。法院认为,保证金是合同主债务的从属性质,具有担保责任。乙方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保证金。

案例二:

甲乙女方签订了一份商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预付款50万元。因乙方未按约交货,甲方主张解除了合同。

法院判决:甲方胜诉。法院认为,预付款系履约保证金,具有担保主合同履行的性质。乙方未按约交货构成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保证金。

结语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和典型案例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履约保证金本质上属于合同担保,具有从属性质。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合同主债务的履行,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受益人可以优先请求返还保证金以弥补损失,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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