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工程履约保函是工程建设中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在保障工程项目顺利履约和化解工程风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新余市作为江西省的经济重镇,工程建设项目众多,对工程履约保函的需求也日益增长。为了规范新余工程履约保函工作,保障各方利益,制定专门的实施细则,加强监管力度,十分必要。
节 保函申请
工程履约保函申请人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的工程承包人。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工程合同 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形式证明文件 近三年财务报表 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节 保函评审
保函评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对保函申请人进行评审:
企业资质 财务状况 履约能力 信用记录 其他相关因素评审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做出保函评审结论。
第三节 保函核发
对保函申请经评审合格的,保函核发机构应当核发工程履约保函。保函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保函编号 保函金额 保函有效期 申请人名称 承包人名称 工程名称 履约内容 受益人名称 保证责任 保函核发机构 其他必要内容保函核发机构应当将保函正本交由申请人,副本交由受益人。
第四节 保函管理
工程履约保函核发后,由保函管理机构负责保函的管理。保函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保函管理台账,记录保函的详细信息。保函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检查保函的履约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节 保函兑付
当承包人违反工程合同约定,造成受益人经济损失时,受益人可以凭保函要求保函核发机构兑付保函金额。保函核发机构应当对兑付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兑付。
第六节 保函纠纷处理
因工程履约保函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友好协商、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保函调解委员会调解。保函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节 监督管理
新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履约保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履约保函工作的信息系统,对保函申请、评审、核发、管理、兑付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抽查保函评审和核发机构,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整改,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保函评审或者核发资格。
结束语
工程履约保函是工程建设中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对于保障工程项目顺利履约和化解工程风险具有重要意义。新余市工程履约保函工作的规范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新余市工程建设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