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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函必须退么
发布时间: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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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函必须退么

引言

履约保函是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一项重要担保方式,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招标人合同履约的安全性。但是,对于履行完毕的履约保函是否必须退还,在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分析法律规定、司法判例及实务惯例,以期为相关方提供参考和借鉴。

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312条规定,保函的出具人除向受益人提出关于保函的正当抗辩外,不得要求也不得接受标的债务人的指示,撤销或变更为履约保函、付款保函以外的担保形式。该规定明确了保函的独立性和不可撤销性,但对于履约保函是否必须退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司法判例

司法实践中,对于履约保函是否必须退还的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有些法院认为,履约保函的目的是为保证合同履行,一旦合同履行完毕,履约保函的担保功能即已丧失,出具保函的担保公司应当履行返还义务。例如,在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终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就明确指出:“履约保函是针对特定合同项下的履行义务而提供的担保,合同履行完毕,即应丧失其担保效力,无须再继续提供。”

但也有一些法院主张,即使履约保函的担保功能已丧失,出具保函的担保公司仍负有继续持有履约保函的义务,直到接到招标人退还保函的书面通知为止。例如,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民五终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本案系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此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而本案涉案的履约保函是为上述承包合同履约而提供的担保,虽然现有证据显示承包合同已履行完毕,但申请执行人并无书面证据证明已书面通知担保公司退还履约保函,现担保公司仍持有履约保函,其法律后果应由担保公司承担。”

实务惯例

在实务中,对于履约保函是否必须退还的问题,通常的做法是,由招标人向出具保函的担保公司发出书面退还保函的通知,担保公司收到通知后,即返还履约保函。这种做法符合一般诚实信用原则,也有利于避免纠纷的发生。

分析

综合法律规定、司法判例和实务惯例,笔者认为,履约保函是否必须退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判断: 合同履行完毕,招标人已发出退还保函通知。在这种情况下,出具保函的担保公司应当无条件退还履约保函。因为此时履约保函的担保功能已丧失,继续持有保函已无任何意义。 合同履行完毕,招标人未发出退还保函通知。 如果出具保函的担保公司收到招标人的其他书面通知,要求其继续持有履约保函,担保公司应当继续履行持有保函的义务,直到接到招标人提出明确退还履约保函的要求为止。 如果出具保函的担保公司未收到招标人的任何书面通知,担保公司可以主动向招标人提出退还履约保函的请求。如果招标人在收到请求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则担保公司可以依法退还履约保函。 合同未履行完毕,履约保函的担保功能仍未丧失。在这种情况下,出具保函的担保公司应当继续履行持有履约保函的义务,不得擅自退还保函。因为此时履约保函仍具有担保效力,如果擅自退还,可能会导致招标人无法行使保函权利。

结语

履约保函是否必须退还,并不是一个一概而论的问题,应当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司法判例和实务惯例。在实务中,建议招标人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及时向出具保函的担保公司发出退还履约保函的书面通知,担保公司收到通知后,应当无条件退还履约保函。这样既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也有利于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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