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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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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规定

用工合同履约保证金是指为确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能按照用工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由一方当事人在签订用工合同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款项。在实际操作中,通常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缴纳。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用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规定较为分散,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容易引发争议。本文将对用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和解读,并探讨其实践操作中的难点及应对策略。

一、用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用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规定主要散见于以下几部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该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该条款被解读为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用工合同履约保证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禁止非法从业人员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收取保证金规定》: 该规定明确禁止用人单位以保证金的名义变相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但同时也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和“培训费用规定可以由劳动者承担的”两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收取保证金。

4.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通知》: 该通知规定,对招用技能等级较高,并与之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技术工人,确需收取培训保证金的,企业可以与职工个人协商,并在劳动合同中作出约定。

从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原则上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用工合同履约保证金,但同时也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形下的例外情况。

二、用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争议焦点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用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证金的性质认定: 用人单位往往将收取的保证金称为“培训费”、“押金”、“风险金”等,试图规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对保证金的性质进行认定,判断其是否属于法律禁止的用工合同履约保证金。

2. 例外情形的适用: 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和“培训费用规定可以由劳动者承担的”两种例外情形,其适用范围和标准存在争议。例如,如何界定“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哪些培训费用可以由劳动者承担?这些问题在实践中都缺乏明确的答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3. 保证金的数额: 即使在例外情形下,用人单位收取的保证金数额也应当合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或实际损失。然而,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收取的保证金数额过高,缺乏合理依据。

三、如何规范用工合同履约保证金

为规范用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提出以下建议:

1. 完善立法,明确规定: 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完善立法,明确用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定义、收取条件、数额限制、退还方式等内容,为司法实践提供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区分情况,谨慎适用: 用人单位在收取保证金时,应当严格区分情况,只有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下才能收取,并且应当提前告知劳动者,并与其签订书面协议。

3. 加强监管,依法查处: 劳动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收取保证金行为的监管力度,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 提高劳动者法律意识: 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身的合法权益,拒绝用人单位非法收取保证金的行为,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总之,用工合同履约保证金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法律问题,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法律框架内谨慎对待。只有通过完善立法、加强监管、提高法律意识等多方面的努力,才能有效规范用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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