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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函办法
发布时间: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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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函办法

为规范银行保函业务,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章 总则

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函(以下简称保函)是指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承诺在申请人违反约定义务时,由银行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保证文件。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经批准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非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银行)办理的保函业务。

第三条 银行开展保函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

(三)平等自愿原则;

(四)风险可控原则;

(五)效益性原则。

第四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函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银行可以根据客户需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办理下列类型的保函业务:

(一)融资类保函:包括借款保函、融资租赁保函、项目融资保函、保理保函等;

(二)履约类保函:包括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保函、保留金保函、付款保函等;

(三)其他经银监会批准的保函业务。

第六条 禁止银行办理下列保函业务:

(一)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禁止的保函业务;

(二)为申请人逃废债务或其他违法违规活动提供的保函;

(三)为银监会认定为高风险的客户或业务提供的保函;

(四)其他损害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函业务。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七条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保函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内部管理职责,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加强风险控制,确保保函业务的合法合规、稳健运行。

第八条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保函业务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各级机构和岗位的审批权限,严格执行授权审批程序。

第九条 银行应当根据保函业务的性质、规模、风险程度等因素,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评级体系,对申请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级。

第十条 银行应当对保函业务实行限额管理,根据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财务实力、担保措施等因素,确定合理的保函额度。

第十一条 银行应当与申请人签订书面保函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按照规定收取保函手续费。

第十二条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保函业务风险预警机制,密切关注保函业务风险变化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银行应当加强对保函业务的风险识别和评估,重点关注以下风险:

(一)信用风险:指申请人或反担保人不能按时履行债务,导致银行承担付款责任的风险;

(二)操作风险:指因银行内部操作流程不完善、管理控制不到位等原因,导致银行遭受损失的风险;

(三)法律风险:指因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变化或合同条款不完善等原因,导致银行权益受损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第十四条 银行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保函业务和风险程度,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要求申请人提供反担保;

(二)对申请人进行实地调查;

(三)对保函业务进行跟踪管理;

(四)购买保函保险或再保函。

第十五条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保函业务损失准备金制度,根据保函业务风险情况,科学、合理地计提损失准备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函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银行报送保函业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二)对银行保函业务进行现场检查;

(三)对银行保函业务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保函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保函业务进行审计,并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审计结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 银行工作人员在保函业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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