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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是交纳还是缴纳
发布时间: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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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是交纳还是缴纳?

引言

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实践中是指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而向对方提供的某种形式的担保,以确保在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可以优先受偿。履约保证金的设置在合同履行的保障机制中具有重要作用,对于促进合同的顺利履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交纳与缴纳的语义界定

交纳与缴纳,在汉语语境中虽都表示"交付"或"支付"之义,但二者在具体使用场景和侧重点上存在一定的差别。交纳通常指自愿或主动交付,强调主体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而缴纳则多用于带有强制性或法定性的交付场合,凸显其受法律或其他规章制度约束的特征。

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分析

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决定了其交付行为的属性。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履约保证金具有以下性质:

担保性质:履约保证金本质上是一种合同担保手段,以确保合同义务的履行。 自愿约定性质:履约保证金的提供并非法律强制要求,而是由合同当事人自愿约定。 有偿使用性质:履约保证金的提供方在提供保证金期间有权取得相应利息收益。

履约保证金的交付行为

基于履约保证金的上述性质分析,其交付行为更符合"交纳"的语义内涵。理由如下:

非强制交付:履约保证金的提供并非法律强制,而是当事人基于合同协商和自愿的原则。 主动交付:提供履约保证金方是出于维护自身权益和保障合同履行的主动意愿,并非受外力强制。 无偿付性质:虽然履约保证金提供方有权取得利息收益,但这并不影响其交付行为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相关规定中的表述

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关于履约保证金交付行为的表述也支持"交纳"的说法。例如: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6条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以保险单、履约保证金等作为担保措施时,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前向发包人交纳履约保证金或者提交保险单。"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履约保证金管理的通知》中提到:"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履约保证金交纳方式、交纳截止时间以及履约保证金开户银行账号。"

与其他担保方式的比较

相较于其他合同担保方式,如保证、抵押等,履约保证金的交付行为也有所不同:

与保证相比较:保证是一种第三方担保,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而履约保证金是由债务人自身提供,属于自我担保。 与抵押相比较:抵押是一种以特定标的物设定债权担保的方式,需要办理登记手续,而履约保证金一般采用货币形式提供,交付方式简单便利。

结论

综上所述,履约保证金的交付行为更贴合"交纳"的语义含义和法律法规中的表述。其性质决定了交付行为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而非强制性或受限性。因此,在合同实践中,对于履约保证金的交付行为,更准确的表述应当是"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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