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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担保书是合同客的
发布时间: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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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担保书是合同的客

作者:Bard

履约担保书作为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在现代商业交易中扮演着 increasingly significant 的角色。然而,长期以来,关于履约担保书的法律性质和效力的讨论一直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履约担保书独立于基础合同,构成独立的法律关系;而另一种观点则主张,履约担保书从属于基础合同,是基础合同的附属担保。本文将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出发,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探讨履约担保书的法律属性,并阐述“履约担保书是合同的客”这一观点。

首先,从履约担保书的产生和目的来看,它是为了保障基础合同的履行而设立的。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保证、定金、质押等担保方式,还是实践中常用的银行履约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其终目的都是为了促使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没有基础合同的存在,则履约担保书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因此,可以认为,履约担保书依附于基础合同而存在,是基础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其次,从履约担保书的内容和效力来看,它与基础合同密切相关。履约担保书通常会明确约定担保的范围、期限、金额以及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等内容,而这些内容都与基础合同的具体条款息息相关。例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履约担保书的担保范围通常包括施工质量、工期以及工程款支付等方面,这些内容都是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履约担保书的效力也受到基础合同的影响。如果基础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或者被解除,则作为其附属担保的履约担保书也会随之失效。因此,从内容和效力上看,履约担保书与基础合同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第三,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在审理涉及履约担保书的案件时,也倾向于将其作为基础合同的附属担保来处理。例如,在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之间对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工期延误、工程结算等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当事人约定了保证的范围”。这表明,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更加注重履约担保书与基础合同之间的联系,并将履约担保书视为基础合同的附属担保。

当然,也有人认为,履约担保书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独立于基础合同而存在,例如独立保函就是一种典型的独立担保形式。然而,即使是独立保函,其终目的仍然是为了保障基础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只不过独立保函在实现担保责任时,受基础合同的限制较小,受益人可以更加便捷地获得赔偿。因此,即使是独立担保,也不能完全脱离基础合同而独立存在。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履约担保书的产生和目的,还是从其内容和效力,以及司法实践来看,都可以得出“履约担保书是合同的客”这一结论。履约担保书依附于基础合同而存在,并受基础合同的影响。在实践中,我们应当正确认识履约担保书的法律属性,将其作为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以有效防范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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