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电子保函制度模板
目的
为了规范投标电子保函的管理和使用,保证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投标并提交电子保函的供应商、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
定义
投标电子保函:由经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用于担保投标人履约的担保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供应商:经资格预审合格并提交投标文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组建的,负责评审投标文件的专门机构。出具要求
1. 投标电子保函应符合以下要求:
标明投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出具机构名称; 明确担保金额、担保方式; 明确担保有效期,有效期至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止; 由供应商和担保机构共同签署或盖章; 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2. 担保机构应具备以下资质:
经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具有出具投标保函资格; 在投标文件要求的地区、银行有分行或营业网点。提交方式
供应商应根据投标文件中指定的方式提交投标电子保函,一般有以下两种提交方式:
通过投标电子平台提交; 通过电子保函指定账户提交。有效性审查
评标委员会收到投标电子保函后,应立即进行有效性审查,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担保机构是否符合资质; 投标电子保函是否符合出具要求; 投标电子保函是否真实有效。评标委员会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对投标电子保函进行真实性有效性审查:
通过电子保函查询系统查询担保机构的出具情况; 与担保机构联系核实投标电子保函的真实性; 要求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证明文件; 签署电子保函有效性确认书。发放担保金
1.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应将中标通知书及担保金发放凭证发给中标人。
2. 中标人持担保金发放凭证和有效身份证明,到担保机构指定的银行或分支机构领取担保金。
扣划担保金
在下列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可以扣划投标电子保函中担保金额:
投标人撤回投标; 投标人拒绝接受中标通知书; 投标人中标后放弃履行合同; 投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电子保函无效或不真实。扣划担保金的程序如下:
评标委员会向担保机构发出扣划通知书; 担保机构收到扣划通知书后,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担保金额划入采购人指定的账户; 评标委员会收到担保金额后,应立即通知中标人。仲裁
因投标电子保函引起的争议,可以依照投标文件中指定的仲裁机构或法律规定进行仲裁或诉讼。
其他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采购人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