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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 履约保证金
发布时间: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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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又称履约担保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预交的一笔资金。其目的是保证承包人履行合同中的义务,特别是竣工后履约的义务,防止承包人因故不能履行合同时,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履约保证金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 "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提供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提供方式和退还条件由当事人约定。" 也就是说,履约保证金是合同双方约定的事项,但在法律上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发包人是否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交由双方协商决定。

履约保证金的类型

履约保证金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现金保证金:承包人以现金方式向发包人提供担保。 银行保函保证金:承包人委托银行向发包人提供担保。 保险保证金:承包人委托保险公司向发包人提供担保。 抵押保证金:承包人以其名下资产向发包人提供担保。 履约保证金的比例

《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不应该超过合同价款的5%。" 但此规定仅为原则性规定,具体比例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履约保证金的用途

履约保证金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弥补承包人因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结算合同价款余额,弥补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清偿承包人应付的工程款或材料款。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履约保证金在下列情况下应当退还承包人:

合同履行完毕,且承包人已履行其全部义务的。 合同被解除或者终止,且承包人已履行了其至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应履行的全部义务的。 承包人提供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并经发包人同意更换的。 履约保证金的争议解决

在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或使用等方面发生争议时,双方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协商解决:双方先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解决:双方可向行业协会、调解委员会等第三方机构申请调解。 仲裁解决: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诉讼解决:如其他方法均无法解决争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履约保证金的管理

发包人应加强对履约保证金的管理,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完善的履约保证金收取、使用和退还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履约保证金的管理。 对履约保证金进行专项保管,不得挪作他用。 建立履约保证金台账,定期核对和检查。 总结

履约保证金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具有重要作用,可以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发包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发包人应在合同中妥善约定履约保证金的数额、提供方式、用途和退还条件。同时,发包人还应加强对履约保证金的管理,确保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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