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工程质量保函
致:[工程业主名称]
地址:[工程业主地址]
主题:[工程名称]工程质量保函
鉴于,[承包商名称](以下简称“承包商”)与[工程业主名称](以下简称“业主”)于[日期]签订了编号为[合同编号]的[工程名称]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承包商承接了该工程的施工任务,业主支付工程款。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承包商需提供工程质量保函,担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为此,[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担保人”),地址位于[担保人地址],特此向业主出具工程质量保函,作出如下不可撤销和无条件的承诺:
一、担保范围
1. 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工程名称]工程(以下简称“该工程”)的质量缺陷修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检测费、鉴定费、交通费、食宿费、利润、税金等。
2. 担保期为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年限]年,自[保修截止日期]止。
3. 担保金额为人民币[担保金额大写](¥[担保金额小写]),该担保金额为担保限额,不随主合同的变更而增加或减少。
二、担保责任
1. 在担保期内,如该工程出现质量缺陷,经业主书面通知承包商后,承包商未能在约定期限内进行维修或修复,或维修或修复不合格,业主有权直接通知担保人,要求担保人在[担保期限]日内履行以下义务之一:
(1)要求承包商在合理期限内完成维修或修复;
(2)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维修或修复,费用由担保人在担保金额内支付;
(3)业主与承包商协商一致,由担保人向业主支付不超过担保金额的款项。
2. 担保人收到业主提供的符合本保函约定的书面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在[担保期限]日内履行担保义务。
3. 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承包商追偿。
三、免责条款
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1.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
2. 因业主或其指定的分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
3. 因第三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
4. 因业主使用不当、保管不善或擅自改建、扩建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
5. 超过担保期限提出的索赔。
四、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约定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
五、其他
1. 本保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保修截止日期]或担保人全部履行担保责任之日失效,两者以先到者为准。
2. 本保函正本一式两份,业主、担保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担保人(盖章):[担保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