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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的限额
发布时间: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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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的限额

一、履约保证金的法律依据和性质

履约保证金是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一种担保形式,其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供保证金,以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应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保证金,以保证建设工程按合同约定如期竣工交付使用。

履约保证金的性质是合同担保的一种,其本质是为保障建设工程合同顺利履行而设立的一种经济制约措施。它体现了合同当事人之间互信互利的原则,也是维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履约保证金的提供方是承包人,受益人是建设单位。如果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建设单位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取相应款项,以弥补损失。

二、履约保证金限额的法律规定

履约保证金限额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5%。”。 该条文明确规定了履约保证金的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但并未对限额进行规定。这意味着建设单位不能要求承包人超过合同价款的5%提供履约保证金,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低于5%的保证金比例。

2.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建设部令第109号)第73条规定:“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但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的5%。”。该条文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基本一致,只是进一步说明了履约保证金比例的协商约定问题。

3. 除上述法律法规外,一些地方政府还制定了关于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限额的具体规定。例如,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的3%,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的2%。

三、履约保证金限额的合理性分析

履约保证金限额的设置具有以下合理性:

1. 保护承包人利益:履约保证金限额的规定,有效地防止了建设单位以各种理由过分提高保证金比例,从而侵害承包人的利益。过高的保证金比例会加重承包人的资金压力,影响其正常运营。法律规定保证金限额,能够为承包人提供一定的资金安全保障,促使承包人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2. 维护市场秩序:履约保证金限额的规定,有利于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维护市场秩序。如果建设单位可以随意提高保证金比例,会造成市场竞争秩序混乱,不利于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合理的保证金比例,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建设工程行业良性发展。

3. 促进工程质量:履约保证金限额的规定,可以促使承包人更加重视工程质量,提高工程质量控制意识。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将面临扣除保证金的风险,这将促使承包人更加主动地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工程施工,努力提高工程质量。

四、履约保证金限额的实际应用

在实际应用中,履约保证金限额的确定需要根据以下因素综合考虑:

1. 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规模较大,技术复杂度高的工程,其风险也相对较高,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提供更高的保证金比例。例如,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于资金投入大,工期长,风险高,建设单位一般会要求承包人提供较高的履约保证金。

2. 承包人信誉和资质:信誉好,资质等级高的承包人,其履约能力相对较强,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提供较低的保证金比例。反之,信誉差,资质等级低的承包人,其履约能力相对较弱,建设单位需要提高保证金比例,以降低自身风险。

3. 市场竞争情况: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可能会降低保证金比例,以吸引更多的承包人参与竞标。反之,市场竞争不激烈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可能要求更高的保证金比例,以筛选优质承包商。

4. 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对履约保证金的限额有明确规定,建设单位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能随意提高保证金比例。

在实际操作中,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可以根据上述因素协商确定合理的保证金比例,并将其明确写入建设工程合同中。

五、履约保证金限额的争议与建议

目前,关于履约保证金限额的规定,还存在一些争议和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部分地方政府对履约保证金限额的规定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同一类型的工程在不同地区存在不同的保证金比例,不利于公平竞争。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地方政府相关政策的协调,制定统一的履约保证金限额标准。

2. 部分建设单位可能利用各种手段,变相提高保证金比例,例如要求承包人提供增值税发票保证金、工程款支付保证金等,这会加重承包人的资金压力,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建议相关部门加强监管,严禁建设单位变相提高保证金比例。

3. 现行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机制缺乏明确规定,导致部分建设单位在工程结束后,以各种理由拖延返还履约保证金,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履约保证金退还机制和时间节点,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更好地解决上述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 政府部门应制定统一的履约保证金限额规定,并严格执行,防止地方政府制定出差异过大的标准,影响公平竞争。

2. 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管,严禁建设单位以任何理由变相提高保证金比例,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3. 完善履约保证金退还机制,明确退还时间节点,并制定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履约保证金能够及时退还给承包人。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进一步规范履约保证金的管理,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建设工程合同的顺利履行,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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