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建设领域,履约保证金和暂列金都是常见且重要的资金。履约保证金用于确保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暂列金则是为了应对工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可预见费用。那么,履约保证金是否可以从暂列金中支出呢?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1.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是指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开工前或工程实施过程中,向发包方缴纳的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保证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果承包方违反合同约定,发包方有权扣除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以弥补自身的损失。履约保证金的设立,可以有效约束承包方的行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2. 暂列金
暂列金是指在工程总造价中预留的一笔资金,用于支付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但目前无法确定或难以准确计算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
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加; 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变化导致的工程量增加;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材料、设备价格上涨等。设置暂列金的目的是为了应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确定因素,确保工程能够顺利完成。
关于履约保证金能否从暂列金中支付,目前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做法:
1. 认为不能支付的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履约保证金和暂列金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资金,具有不同的用途和性质,不能混淆使用。具体理由如下:
资金性质不同: 履约保证金属于担保性质的资金,其所有权归承包方所有,发包方只有在承包方违约的情况下才有权扣除;而暂列金则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其所有权归发包方所有,承包方无权支配。 用途不同: 履约保证金的用途是保证承包方履行合同义务,而暂列金的用途是支付工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可预见费用。将履约保证金从暂列金中支付,相当于将工程款用于担保目的,违背了暂列金的设立初衷。 法律法规依据: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中明确规定,暂列金“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将被视为违规行为。2. 认为可以支付的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严格禁止将履约保证金从暂列金中支付,可能会给承包方带来较大的资金压力,不利于工程的顺利进行。因此,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考虑允许将部分暂列金用于支付履约保证金。其理由主要有:
缓解承包方资金压力: 对于一些资金实力相对薄弱的承包方来说,缴纳履约保证金可能会占用其大量的流动资金,影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如果允许将部分暂列金用于支付履约保证金,可以缓解承包方的资金压力,有利于其集中精力完成工程建设。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暂列金通常会留有一定的余额,如果能够将部分余额用于支付履约保证金,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避免资金闲置。 操作上的可行性: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政府和行业协会已经出台了相关规定,允许将部分暂列金用于支付履约保证金,并制定了相应的操作细则。为了规范履约保证金和暂列金的管理,防止资金被挪用或滥用,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各方主体的法律意识。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等各方主体对履约保证金和暂列金的认识,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2. 明确暂列金的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严格控制暂列金的使用。 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暂列金的使用范围、审批程序和使用方式,严格控制暂列金的使用,防止出现超范围、超标准使用的情况。对于确需使用暂列金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3. 加强对履约保证金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履约保证金的监管,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可以考虑将履约保证金存入专门的监管账户,并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防止出现挪用、侵占等违法违规行为。
4. 推广使用银行保函等替代方式,降低承包方资金压力。 为了缓解承包方的资金压力,鼓励和支持建设单位接受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等替代方式,以替代传统的现金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方式。这样既可以降低承包方的资金压力,又可以有效防范资金风险。
综上所述,履约保证金和暂列金是工程建设中两种不同性质的资金,不建议将履约保证金从暂列金中支付。为了规范履约保证金和暂列金的管理,建议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加强资金监管,并推广使用银行保函等替代方式,以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