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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规定住建部
发布时间: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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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规定住建部

履约保证金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常见的条款之一,其目的是为了确保中标单位能够履行合同义务,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维护发包方的合法权益。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履约保证金在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住建部针对履约保证金有关问题制定并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履约保证金的监管和使用进行了明确规定,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本文将对住建部颁布的有关履约保证金的规定进行梳理,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对履约保证金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旨在帮助建设工程相关参与方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履约保证金制度,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一、住建部关于履约保证金的规定

住建部关于履约保证金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履约保证金的适用范围

住建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17年版)对履约保证金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该范本,凡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均应要求中标单位提供履约保证金。此外,招标文件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其他情况下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例如,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工程项目,如涉及重大战略、重点工程或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招标文件也可以要求中标单位提供履约保证金。

2.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和形式

住建部规定,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中标合同价的10%。具体金额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约定。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或其他经招标人认可的担保。

对于银行保函,住建部规定,银行保函应由中标单位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银行开具,并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银行保函内容应包括:保证人的名称和地址、受益人名称和地址、担保金额、担保期限、违约事件、担保方式和赔偿责任等。银行保函应由银行加盖公章并签字,以保证其真实有效性。

3. 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时间和方式

中标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招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具体时间和方式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一般情况下,中标单位应在签署合同前缴纳履约保证金。

4. 履约保证金的返还

当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并经招标人验收合格后,招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中标单位返还履约保证金。具体返还时间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在返还履约保证金之前,招标人应扣除中标单位因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的违约金等费用。此外,如果中标单位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招标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

二、履约保证金制度的法律依据

履约保证金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应当支付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反合同义务造成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履约保证金属于合同约定中的一种违约金,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合同的履行,防止违约行为发生。当违约行为发生时,履约保证金可以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用来弥补发包方因中标单位违约而遭受的损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规定履约保证金的数额、缴纳时间和方式,但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10%。”该条规定明确了履约保证金的设置依据、范围以及金额上限,为履约保证金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

3.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17年版)对履约保证金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规定,包括适用范围、金额、形式、缴纳时间和方式、返还条件等,为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提供了参考依据。

三、履约保证金制度的优缺点

履约保证金制度作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既有其优点,也存在一定的缺点。

1. 优点

履约保证金制度的主要优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保障合同履行: 履约保证金可以有效地促使中标单位履行合同义务,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由于中标单位需要缴纳履约保证金,其违约成本会大大提升,从而减少违约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保护发包方利益: 履约保证金可以作为一项保障措施,保护发包方的合法权益。当中标单位违反合同约定时,发包人可以凭借履约保证金追偿损失,有效减少因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规范市场秩序: 履约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杜绝恶意竞标行为,提高中标单位的履约意识,促进建设工程市场的健康发展。 2. 缺点

履约保证金制度也存在一些缺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资金占用: 履约保证金需要占用中标单位的资金,增加了中标单位的资金成本,不利于中标单位的资金周转。特别是对于一些中小企业,资金占用会对其经营造成一定的压力。 风险承担: 履约保证金制度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招标人违反合同约定,或存在其他行为导致中标单位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中标单位可能面临损失。由于履约保证金是中标单位提供给招标人的,因此,中标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风险。 操作不规范: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招标人利用履约保证金制度,进行过度索取、提高保证金金额、不合理扣留等行为,损害中标单位的利益。 四、履约保证金制度的改进措施

为了克服履约保证金制度存在的弊端,提高其效率和公平性,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1. 合理设置保证金金额

在设置履约保证金金额时,应充分考虑项目的具体情况,保证金金额应合理,避免过高或过低。过高的保证金金额会增加中标单位的资金负担,不利于企业发展。过低的保证金金额又会导致其保障作用下降,难以有效地防止违约行为。

2. 规范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

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规定收取履约保证金,并及时返还保证金。在收取保证金时,应出具相应的收据或凭证,并明确说明保证金的用途和返还条件。在返还保证金时,应及时通知中标单位,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保保证金的返还规范透明。

3. 完善履约保证金制度的法律法规

应加强对履约保证金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和返还,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履约保证金制度体系。

4. 加强履约保证金的监管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履约保证金的监管,严格审核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杜绝招标人在设置履约保证金方面存在的不合理规定,防止利用履约保证金损害中标单位的利益。同时,应建立健全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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