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目的
为规范银行保函业务,切实防范风险,维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境内外所有开立保函业务。
第三条 定义
1. 保函:指银行应客户要求出具的、向第三方(受益方)承诺在申请人(主债务人)无法履行特定义务时,按照银行保函的约定,承担付款或其他责任的书面承诺。
2. 申请人:又称主债务人,指提出申请要求银行开立保函的法人或自然人。
3. 受益方:指因保函受益的法人或自然人。
4. 担保人:又称开证行,指开立保函的银行。
5. 担保金额:指保函约定担保的付款金额或履约金额。
第四条 业务准入
本行开立保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申请人资质良好,信用状况符合本行要求;
2. 保函担保的标的合法、真实、有效,与本行的风险管理政策相符;
3. 开立保函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业务需要;
4. 具备相应的担保能力和风险管理措施。
第五条 保函申请
1. 申请人提出保函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保函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文件;
(3)财务报表;
(4)信用评级报告;
(5)保函担保标的基本情况;
(6)申请人的风险管理措施;
(7)其他必要的材料。
2. 本行对申请人的保函申请及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开立保函。
第六条 保函审查
1. 本行对保函申请进行审查时,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1)申请人资质和信用状况;
(2)保函担保标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3)保函担保的金额、期限和条件是否合理;
(4)申请人的风险管理措施是否充分有效;
(5)其他影响保函风险的因素。
2. 对于风险较高的保函申请,本行可要求申请人提供额外的资料、担保品或采取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第七条 保函开立
1. 经审查符合开立条件的,本行与申请人签订保函合同。保函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
(1)保函类型、担保金额和期限;
(2)担保事项、担保义务;
(3)付款条件、支付方式;
(4)履约证明要求;
(5)申请人需要履行的其他义务;
(6)保函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2. 本行开立保函后,应及时将保函文本寄送受益方,并告知受益方保函的有效期和付款条件。
第八条 保函担保
1. 在保函有效期内,受益方符合保函条件时,可以向担保人提出支付或履行其他义务的要求。
2. 担保人在收到受益方的要求后,应根据保函约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保函条件的,应及时向受益方履行支付或其他义务。
3. 担保人在履行保函义务后,有权向申请人追偿。
第九条 保函解除
1. 在以下情况下,保函自动解除:
(1)保函有效期届满;
(2)担保事项已全部履行完毕;
(3)申请人撤销保函申请,并经受益方同意;
(4)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导致保函解除的情形。
2. 本行应及时通知受益方保函已解除。
第十条 保函风险管理
1. 本行建立健全保函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保函风险评估、额度管理、担保品管理、履约跟进、争议处理等。
2. 本行对保函风险进行定期监测、评估和管理。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保函业务策略、额度和担保品要求等。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
1. 保函业务发生争议时,当事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 本行应积极配合当事各方进行争议处理,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二条 附则
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的解释和修改权属于本行。
2. 本办法如有与法律、法规相冲突之处,以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