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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履约保证金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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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履约保证金有关规定

引言 履约保证金是承包人在中标后或合同签订后,按照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向招标人或发包人交付一定数额的资金或有价证券,作为保证其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措施。在北京市,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和管理有专门的规定和程序,本文将对北京市履约保证金的有关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范围 根据《北京市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凡是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都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具体包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货物采购合同 服务采购合同

履约保证金的比例 《条例》规定,履约保证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10%。招标人或者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货物或者服务的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的比例。但是,不得低于合同标的额的1%。

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和期限 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汇票、支票、信用证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方式。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履约保证金缴纳的具体形式。履约保证金应当在中标或者合同签订后一定期限内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招标文件或者合同约定,一般为中标或者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

履约保证金的保管 履约保证金应当由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具有履约保证金业务资质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保管。招标人或者发包人应当在履约保证金缴纳后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并向中标人或者承包人出具收据。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对履约保证金进行保管和管理。

履约保证金的返还 履约保证金在以下情况下应当予以返还:

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且未被处以罚款的; 招标人或者发包人终止合同或者解除合同,且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 招标人或者发包人未在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内兑付履约保证金的。

履约保证金的扣罚 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或者发包人应当扣罚履约保证金,作为赔偿损失的费用:

未按合同约定开工的; 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未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要求完成工程的; 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的; 在履约过程中被处以罚款的; 违反合同其他约定,造成招标人或者发包人损失的。

履约保证金的争议解决 因履约保证金引发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招标人或者发包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其他相关规定 除上述规定外,北京市还有以下与履约保证金相关的规定:

招标人或者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明确规定与履约保证金的有关内容,包括履约保证金的比例、缴纳方式、保管单位、返还条件、扣罚情形等。 招标人或者发包人应当对履约保证金进行监管,对履约保证金的缴纳、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履约保证金应当用于赔偿招标人或者发包人的损失,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结语 履约保证金制度是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招标人或者发包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承包人的履约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对履约保证金的缴纳、保管、返还、扣罚以及争议解决等方面都做了详细的规定,为履约保证金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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