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履约保证金办法
章 总则条 为了加强工程履约管理,规范履约保证金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投资、地方投资、社会投资、中外合作投资和外商投资在境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其履约管理活动。
第二章 履约保证金的含义和范围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是指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由投标单位在投标时交纳的,用于保证投标单位中标后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并履行合同的保证金。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包括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 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单位在投标时交纳的,用于保证其投标行为和中标后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保证金。
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是指中标单位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交纳的,用于保证其履行合同义务的保证金。
第三章 履约保证金的交纳和管理第七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当以现金、银行本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或其他招标文件指定的合法有效形式缴纳。
第八条 投标保证金的数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性质、规模和风险程度确定,一般不得低于合同价的2%。
第九条 中标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内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由招标人根据合同价、工程性质和风险程度确定,一般不得低于合同价的5%。
第十条 履约保证金应当交纳到招标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招标人应当及时开立履约保证金专户,并对相关账目进行管理。
第四章 履约保证金的处理第十一条 投标单位未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收到全部投标保证金后,应当及时无息退还。
第十二条 中标单位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应当由招标人没收。
第十三条 中标单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其履约保证金应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留。在合同履行完毕,经招标人组织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后,由招标人无息退还。
第十四条 中标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招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用于赔偿。扣除时应当将扣除理由和金额书面通知中标单位。
第十五条 中标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酌情退还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办法的实施。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履约保证金的管理,确保履约保证金的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中标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提供履约保证金交纳、使用和退还等相关信息。
附则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