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财产替换民事裁定书
裁定书编号:XXX-XX-XXX
裁定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原告:(被执行人姓名/单位名称)
被告:(申请执行人姓名/单位名称)
经审理,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请求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本院接到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经过审查合法、正当,现依法作出如下裁定:
一、同意被告申请对财产进行保全。
二、保全财产的具体内容如下:
1. 被告名下位于XXXX市XXXX路XX号的房产(产证号:XXXXXXX)
根据被告申请及证据情况,经查证被告名下的该房产已达到财产保全的要求,拟决定将该房产进行保全。具体保全方式如下:
(1)原告进行查封:即为防止被告转移房产的权益,以保证执行时的有形财产存在真实性。
(2)交由第三方持有房产产权证照,且房产不能进行转让、出租、变更等操作。
三、被告保全财产后,应向本院缴纳一定金额的保全金额。保全金额由本院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决定,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做适时调整。
四、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并期限届满时自动失效。
五、申请执行人应向本院以书面形式提交一份保全财产替换申请书。申请书中需详细说明保全财产的详细信息、保全情况、保全金额等相关细节。本院将根据申请书的内容进行进一步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六、本裁定不服从本院作出的裁定的一方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期满视为生效。
特此裁定。
审判人员签名: 附件:
法院印章:
注:此文仅为模拟案例演练所用,不构成法律意见。实际使用中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