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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允许履约保证金吗
发布时间: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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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允许履约保证金吗

前言

政府采购是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通过招标程序向特定供应商采购货物、服务或工程的一种行为。履约保证金是指投标人在投标时向采购人提交的一定金额资金,作为其履约能力的证明,以保障采购人在中标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可以追偿部分损失。

法律依据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一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6〕187号)第二条规定:“履约保证金是指投标人在投标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交一定金额资金,作为其履约能力证明的担保形式。”

允许使用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根据《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以下情形提供履约保证金:

采购合同金额较高。 采购项目具有特殊风险。 采购人对投标人的履约能力存在疑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履约保证金的比例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履约保证金的比例根据采购合同金额和采购项目的风险程度确定,一般不超过采购合同金额的5%。

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方式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履约保证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支付:

银行保函。 现金。 国库券。 其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方式。

履约保证金的用途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履约保证金用于以下用途:

保障采购人因中标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因重新采购而支付的差价损失、采购人支付的中标人逾期履约的违约金、采购人支付的其他损失。 保障采购人在采购合同解除、终止后因中标人已完成部分履约而发生的损失。 其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用途。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履约保证金应当在以下情形退还:

中标人履行了采购合同,采购人验收合格。 采购合同解除、终止后,采购人未遭受损失。 采购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标人未遭受损失。 采购人单方解除合同,中标人未违约。 其他应当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其他规定

采购人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以外的其他担保。 采购人应当对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制度,确保履约保证金的安全和规范使用。 投标人因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导致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总结

政府采购中使用履约保证金,有利于保障采购人的利益,提升采购项目的履约质量。采购人可以在采购合同金额较高、采购项目具有特殊风险、采购人对投标人的履约能力存在疑问等情形下,要求投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比例、支付方式、用途、退还等事项均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人和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确保履约保证金制度得以规范使用,为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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