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预付款保函的管理,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项目中的预付款保函管理。
第二条 预付款保函是指由发包人或者其指定的银行向承包人出具的,保证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预付款到期后按时支付给承包人的无条件付款承诺。
第三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出预付款保函申请。
第四条 预付款保函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工程名称 合同金额 预付款金额 预付款支付时间 保函有效期 保函金额 担保银行 其他相关资料第五条 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申请后,及时审查申请材料,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核准。
第六条 发包人核准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申请后,应当委托担保银行出具预付款保函。
第七条 预付款保函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保函名称 保函编号 发包人名称 承包人名称 工程名称 保函金额 保函有效期 付款条件 其他相关条款第八条 担保银行出具预付款保函后,应当及时将保函副本移交给发包人。
第九条 发包人应当妥善保管预付款保函原件,并建立专门的台账进行管理。
第十条 承包人应当配合发包人做好预付款保函的管理工作,及时向发包人提供保函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预付款保函超过有效期后,发包人应当及时交还承包人。
第十二条 预付款到期后,承包人应当凭预付款保函向发包人申请兑付。
第十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的兑付申请后,及时审查申请材料,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兑付。
第十四条 预付款保函兑付后,发包人应当及时返还担保银行保函原件。
第十五条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