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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
发布时间: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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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

定义

江苏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所向甲方交付的一笔资金,以保证其履约责任,防止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条件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48条规定,以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向甲方交付履约保证金:

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企业与全体业主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

额度

《条例》第48条规定,履约保证金的额度应当不低于三个月物业费总额。具体额度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共同决定。

托管方式

履约保证金应当由业主大会指定专门的第三方机构(如银行)托管。该第三方机构负责保管、支付和退还履约保证金。

用途

履约保证金只能用于以下用途:

赔偿物业管理企业违约造成甲方的损失 物业管理企业破产清算时,用于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用于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或仲裁的费用

支付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与甲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的30日内向第三方机构交付履约保证金。若逾期交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退还

履约保证金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15日内无息退还给物业管理企业。如有纠纷,可以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监管

《条例》第49条规定,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保管、使用和退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物业管理企业逾期不向第三方机构交付履约保证金的,由物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交付;逾期仍不交付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

案例1:某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签订了5年的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总价为120万元。根据《条例》规定,履约保证金的额度应当不低于三个月物业费总额,即36万元。物业管理企业逾期3个月未向第三方机构交付履约保证金,业主大会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2:某物业管理企业与全体业主签订了1年的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总价为6万元。物业管理企业如约向第三方机构交付了履约保证金1.5万元。一年后,合同期满,物业管理企业认真履行了合同义务,无任何违约行为。业主大会决定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1.5万元给物业管理企业。

总结

江苏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可以有效保障甲方的利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条例》规定,按时交付和退还履约保证金,维护自身的信誉度。业主大会或业主应当积极参与履约保证金的管理,监督物业管理企业依法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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