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建设领域,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是两份常见的保函类型,它们对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承包商的履约能力起到保障作用。但由于这两份保函的担保性质相似,在实际操作中,常常会引起疑问:到底是只能收取一份保函还是可以同时收取两份保函?本文将从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的定义、作用、收取条件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阐明这两份保函只能收取一份的缘由。
履约保函是一种以担保人为担保人,以承包人为受益人,向发包人出具的保函,保证承包人在合同约定期间内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完成工程建设。如果承包人违约或不能按时完成工程建设,担保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履约保函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
保证承包人的履约能力,使发包人免受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督促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提升承包人的信誉,为承包人承揽其他工程项目提供有利条件。预付款保函是一种以担保人为担保人,以承包人为受益人,向发包人出具的保函,保证承包人收到预付款后将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该款项,用于工程项目的建设。如果承包人挪用预付款或不能按时完成工程建设,担保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预付款保函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
保证承包人正确使用预付款,防止承包人挪用预付款影响工程建设。 督促承包人合理安排资金,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保护发包人利益,免受承包人挪用预付款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同一债务不能同时有多个担保人提供保证。因此,在工程建设中,发包人对于同一项工程只能收取一份履约保函或预付款保函,而不允许同时收取两份保函。
之所以只能收取一份保函,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保函性质相同: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的担保性质相同,均是为承包人的履约能力提供担保,因此同时收取两份保函没有必要。 担保范围重叠: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的担保范围存在重叠部分,即承包人完成工程建设的义务。同时收取两份保函会导致担保范围重复,造成资源浪费。 发包人利益保护:发包人只需要一份保函即可保障自己利益,同时收取两份保函只会增加发包人的收取成本。而如果发包人贪图一时利益,同时收取两份保函,则有违《担保法》的规定,属于无效行为。虽然一般情况下发包人只能收取一份履约保函或预付款保函,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发包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协商收取两份保函。
例如,在工程项目规模较大、工程建设工期较长的情况下,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分阶段收取保函。在工程开工前收取预付款保函,在工程建设阶段收取履约保函。这种分阶段收取保函的方式既可以保障发包人的利益,又可以支持承包人的资金需求。
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特殊情况下收取两份保函,也必须符合《担保法》的规定,且收取的保函类型要与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相符。比如,在发包人收取预付款保函后发现承包人的履约能力存在问题,则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保函。而如果发包人收取了履约保函,则没有理由再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保函。
综上所述,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只能收取一份,是基于担保法的规定和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同时收取两份保函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没有必要性。在特殊情况下,发包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与承包人协商分阶段收取保函,但必须保证保函的类型符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