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履约保证金是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订工程合同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一定金额的担保,以保证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那么,在工程建设中,有哪些情况下可以不收取工程履约保证金?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以下情形可以免收工程履约保证金:
工程项目的标的额未超过100万元的; 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的合同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发包人应当收取工程履约保证金,但可以根据承包人的资信情况、工程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降低履约保证金的比例或免收履约保证金; 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的合同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发包人应当收取工程履约保证金,但发包人可以根据承包人的资信情况、工程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降低履约保证金的比例或免收履约保证金,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承包人与再分包人的合同按照前三项规定的情形,发包人可以对再分包合同免收履约保证金;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免收情形外,发包人还可以在以下情形下自主决定免收工程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资信良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 工程项目风险较小,发包人有充足的保障措施; 免收履约保证金有利于促进工程顺利实施,降低工程造价; 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长期合作,彼此了解信任; 发包人采取其他有效的担保措施,例如银行保函、保险等。为了防范免收工程履约保证金带来的风险,发包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严格审核承包人的资质和履约能力; 完善工程合同条款,明确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采取多元化的担保措施,例如银行保函、履约担保保险等; 加强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解决工程存在的隐患; 建立健全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是否收取工程履约保证金,需要综合考虑工程项目本身的风险程度、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资信状况、工程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等因素。在具备必要条件和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发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免收履约保证金,以降低工程造价、促进工程顺利实施。但发包人应充分评估免收履约保证金的风险,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工程质量、进度和资金安全方面的问题,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