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是指采购人为了保障供应商履行采购合同,在供应商中标或双方签订采购合同时,由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的包含一定数额的资金、有价证券或其他财产。履约保证金可以保障采购人在合同履行期间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和信用状况,降低双方违约带来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2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高于中标价的5%。"此外,《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9〕11号)对履约保证金的管理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现金:由供应商直接向采购人交纳现金,并由采购人指定的银行托管。 银行保函:由供应商向银行申请,由银行开具给采购人的担保函。 有价证券:由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国债、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 其他财产:经采购人同意,供应商可以用不动产、动产等其他财产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高于中标价的5%。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对于服务业:中标价乘以5%。 对于货物采购:中标价乘以5%,但不超过供应商提供的投标保证金的2倍。 对于工程采购:中标价乘以5%,但不超过供应商提供的投标保证金的3倍。履约保证金的交纳时间一般为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供应商逾期交纳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履约保证金应由采购人指定的银行保管。对于现金形式的履约保证金,应存入采购人指定的账户。对于其他形式的履约保证金,应由银行或券商等机构代为保管。
供应商如能按合同约定履行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在合同履行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对于提前履约或部分履约的,采购人应相应退还部分履约保证金。
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扣留履约保证金:
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 未按时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货物或服务的。 未按合同约定进行进度付款或结算的。 擅自转让或变卖履约保证金的。 其他违反合同约定情节严重的。对于履约保证金的争议,采购人和供应商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为了规范履约保证金的管理,采购人可以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建立履约保证金管理流程,明确履约保证金的交纳、保管、退还和扣罚等操作流程。 指定专人负责履约保证金管理,并定期检查履约保证金的使用和保管情况。 加强履约保证金的风险控制,对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供应商的信用状况调整履约保证金的数额。 加强与银行或券商等机构的合作,确保履约保证金的安全和有效管理。履约保证金制度在采购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利于保障采购合同的履行,降低采购风险,维护采购秩序。采购人和供应商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规范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采购活动健康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