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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 工程履约担保规定
发布时间:202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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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 工程履约担保规定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工程履约担保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的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所涉及的履约担保行为。

第二章 履约担保

第三条 履约担保是指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按照规定,为保证承包单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而向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

第四条 履约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担保、银行保函、保险担保等。

第五条 保证担保由保证人提供担保。保证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资信和履约能力。

第六条 银行保函由商业银行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具有良好的资信和履行保函能力。

第七条 保险担保由保险公司提供担保。保险公司应当具有良好的资信和承保能力。

第三章 担保程序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合同签订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应当按照工程合同价的规定比例确定。

第九条 承包单位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通知后, within a specified time period, 向担保机构申请办理履约担保。

第十条 担保机构应当在收到承包单位的申请后,对承包单位的资信和履约能力、担保方式、担保金额等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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