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则
条 为规范履约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保障项目业主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领域的诚信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是指建设工程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工程业主提交的,用于保证承包人履行工程合同义务,在承包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建设工程业主可以依法从该保证金中扣划的款项。
第二章 履约保证金收取
第四条 建设工程业主在发包工程时,按照合同约定,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10%。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保险保单等方式。
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应当在合同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收取完毕。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应当存放于建设工程业主指定的主管银行。
第三章 履约保证金管理
第七条 建设工程业主负责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并建立健全履约保证金管理制度。
第八条 建设工程业主应当开立履约保证金专用台账,及时记录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保管、使用和归还情况。履约保证金专用台账应当包括保证金名称、收款单位、保管单位、收款金额、付款金额、余额等内容。
第九条 建设工程业主应当定期核对履约保证金账户余额,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 履约保证金使用
第十条 履约保证金在下列情形下,建设工程业主可以依法从该保证金中扣划:
(一)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
(二)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三)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的其他义务的。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业主扣划履约保证金时,应当事先通知承包人,并说明扣划的理由和金额。承包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工程业主提交书面异议。建设工程业主应当在收到异议后及时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 履约保证金归还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工程业主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承包人。
第十三条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经建设工程业主通知后拒不整改,建设工程业主可以暂时不退还部分履约保证金,直到承包人整改完毕,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后,再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第十四条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合同解除,建设工程业主在扣除工程损失和费用后,应当将剩余的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陕西省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监督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