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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中履约保证金规定
发布时间: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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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中履约保证金规定

引言

招标投标活动中,履约保证金的规范管理直接关系到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和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性。为加强履约保证金管理,防范履约风险,招标投标法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履约保证金的定义与性质

定义:履约保证金是指投标人参与招标活动时向招标人提供的,在中标后作为履约担保的一种资金形式。

性质:履约保证金是一种担保形式,具有以下性质:

担保责任:中标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时,招标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损失赔偿。 期限:履约保证金的期限通常为合同履行期满后一定期限内。 性质不变: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期间,性质不变,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二、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及退还

缴纳方式:投标人中标后,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缴纳方式包括现金、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函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退还条件:履约保证金在以下情况下可以退还:

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期满; 合同解除或终止; 招标人放弃追究中标人的合同违约责任。

三、履约保证金的扣除

扣除条件:中标人在以下情况下,招标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损失赔偿:

中标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工或竣工; 中标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约定履行; 中标人放弃履行合同; 中标人被责令退场。

扣除程序:招标人在扣除履约保证金前,应当向中标人送达扣除通知书,并说明扣除理由和金额。中标人可以在收到扣除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30日内处理并作出决定。

四、履约保证金的争议解决

协商解决:中标人和招标人之间因履约保证金扣除产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诉讼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中标人可以在收到招标人扣除履约保证金的决定后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履约保证金的担保效力

担保效力:履约保证金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具有以下担保效力:

保证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中标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招标人可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损失赔偿。 限制招标人的随意性:招标人不得无故扣除履约保证金,否则须对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 保护中标人的合法权益:中标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招标人不能擅自扣除履约保证金,否则中标人可以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特殊情形下的履约保证金规定

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不得向投标人收取履约保证金。

小额标的招标:招标文件约定标的额较小(具体标准由各级招标管理部门规定),不需要收取履约保证金。

低风险项目:招标文件约定合同履行风险较低,不需要收取履约保证金。

总结

履约保证金是招投标活动中一项重要的担保制度,对于保障合同的有效履行和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具有重要意义。招标投标各方应充分了解和掌握履约保证金的相关规定,规范使用履约保证金制度,促进招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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