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是招标人为了保证投标人生标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而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担保。为了保证履约保证金制度的有效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的时间规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发布的招标信息,其中会明确规定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时间。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期限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视为投标无效。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履约保证金。开标前提交履约保证金是为了防止投标人以种种理由拒绝提供履约保证金或拖延提交履约保证金,影响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其投标会被视为无效。招标人将对未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投标进行否决,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扣收投标保证金。
中标人在履约期满,并经招标人验收合格后,招标人应当及时返还履约保证金。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时间未做强制性规定,一般由招标文件约定。常见的返还时间为:中标人履约期满后1个月内返还,或者中标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或工程结算报告后返还。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以允许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后提交履约保证金。例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遇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投标人不能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延期提交履约保证金,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天。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一般为合同履行期,但也有例外情况。当合同履行期延长时,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也应相应延长。招标人应及时办理履约保证金的展期手续,以确保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期内有效。
履约保证金的保管机构由招标人指定,保管机构可以是银行、担保机构等。招标人应当选择信誉良好、资信度高的保管机构,以确保履约保证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期履行合同义务的,招标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赔偿金。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招标人应当及时补足到原保证金数额。
除上述规定外,相关法律法规还对履约保证金的其他事项作出了规定,例如: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5%-10%。 招标人不得以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限制投标人的竞争。 投标人可以以银行保函、保险保函或现金等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制度是保证招标投标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时间规定是确保制度有效实施的关键。投标人和招标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提交和返还履约保证金,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保障各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