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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履约保证金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24-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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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履约保证金法律依据

一、前言

履约保证金是工程交易中常见的一种担保方式,指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一定数额的资金或其他财产,作为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保证。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提高履约保证金既有利于保障发包人的利益,也有助于提高承包商的履约能力,对于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将从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的角度,对提高履约保证金的法律依据进行分析和论述。

二、法律法规依据

1.《合同法》 《合同法》第24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履约保证金属于一种担保方式,且在《合同法》中得到了明确认可。 2. 《建筑法》 《建筑法》第25条规定:“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该条规定赋予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权利,体现了法律对于保障发包人利益的重视。 3. 《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第26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但下列情形除外:……(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参加投标的情形;(七)根据招标人的特定需要,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提出的、对投标人资格和信用等方面的要求。” 本条规定一方面限制了招标人任意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另一方面也允许招标人在符合特定需要的情况下,提出对投标人资格和信用的要求。由此可知,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提出提供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的要求,属于特定需要,不属于限制或排斥投标人的情形。

三、司法实践依据

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发包人已支付全部工程款,但工程尚未竣工并经约定的验收程序合格,承包人又未能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返还原工程款。” 这一规定说明,在承包人未提供履约保证金的情况下,发包人享有追索权,可以请求承包人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司法实践中,对于承包人未能提供履约保证金或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不足额的情形,法院往往支持发包人的诉讼请求,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提高履约保证金的合理性

从保障发包人利益的角度来看,提高履约保证金有利于确保发包人的合同债权。承包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因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限度地保障发包人的利益。 从提高承包商履约能力的角度来看,提高履约保证金有助于促进承包商提升管理水平和技术实力。当承包商需要提供较高的履约保证金时,其势必要采取措施提高自己的履约能力,从而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维护自身的信誉。

五、结语

提高履约保证金在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均有充分的依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既是保障自身利益的有效措施,也是促进承包商提高履约能力的有效手段。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合理提高履约保证金,对于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项目如期完成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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