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函是一种由担保人发行的担保文件,保证投标人履行其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并在中标后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投标保函是投标活动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其內容应全面反映投标双方权利和义务,以避免在履约过程中出现纠纷。
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政府采购投标保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投标保函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这是担保人从发函之日起开始使用的编号,用于记录和查寻。
投标保函的类型通常为实物保函或银行保函。
指签发投标保函的保险公司或银行机构,其应具备与投标项目相匹配的财务实力和良好的信誉度。
指委托担保人代其开立投标保函的投标单位。
指投标保函的受益方,即招标单位。
指投标人投标的项目内容和范围,须准确描述。
这是投标人保函责任的上限,通常为中标合同价格一定比例(如5%~10%)。
指投标保函的有效期,从发函之日起计算,不少于自开标日起45天。
指投标人未履行投标承诺或中标后违约时的担保人的免责事由,例如: - 因招标文件变更导致投标人无法履约 - 因招标人单方面变更合同条款导致投标人无法履行合同 - 因招标人拒绝与投标人签订合同
包括争议解决的方式、合同语言、担保人反担保的要求等。
投标保函的格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国际格式保函或国内格式保函。
国际格式保函通常采用统一格式,常见的有: - 国际商会标准保函格式(FIDIC保函) - 国际反担保联盟保函格式(IGA保函)
国内格式保函一般由担保人自行设计,应符合《办法》的要求。
投标保函的保函范围是指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投标人保证自己会完全按照投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履行投标承诺。
投标人保证自己会中标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
投标人保证自己不会违约,如果自己违约,则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招标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投标保函的解除是指投标保函的责任终止,通常情况下,投标保函的解除有以下几种情形:
双方就合同达成一致后,投标保函的保函范围已经实现,无需再承担保函责任。
未中标的投标人,其投标保函的保函范围不再存在,投标保函自动解除。
投标人违约后,其投标保函的保函范围即已实现,担保人按照保函的约定对招标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解除投标保函。
保函期限届满后,投标保函的保函责任自然终止。
投标人在办理投标保函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强大财务实力的担保人,以保证投标保函的履约能力。
仔细审查投标保函的内容,确保条约符合投标的要求,并无损害自身权益的条款。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时提交投标保函,否则将视为不合格投标。
保留投标保函原件,作为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的附件。
妥善保管投标保函原件,避免遗失或损坏,以免影响保函履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