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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
发布时间:202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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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

履约保证金是保障合同顺利履行的重要手段,它要求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产作为担保。在工程建设、货物买卖、服务提供等领域,履约保证金的运用都十分普遍。然而,关于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法律法规有着明确的限制性规定。那么,履约保证金的金额究竟不得超过多少?本文将为您详细解读。

一、 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金额的限制

我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作出了明确限制,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 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30%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虽然该条文指的是“定金”,但在司法实践中,定金常常与履约保证金的概念混淆。一般认为,如果合同中约定的“定金”不符合定金的性质和功能,而更像是为了保障合同履行而设置的,则该“定金”更应该被认定为“履约保证金”。

鉴于定金和履约保证金在实践中的紧密联系,为了防止当事人利用“定金”的名义规避法律对履约保证金金额的限制,《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超过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超过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定金合同。”

这条规定意味着:即使当事人约定的“定金”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也不具有定金的效力,不适用定金罚则。 因此,我们可以推论,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一般也不应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

2. 应当符合交易习惯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和其他法律无法确定,符合合同相关条款的目的,可以根据合同缔结时的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确定;没有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的,可以根据合同目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确定。”

这意味着,在确定履约保证金金额时,不仅要考虑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还需要参照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例如,在建筑工程领域,履约保证金的比例通常为合同价款的5%-10%;而在货物买卖领域,履约保证金的比例通常为合同总价的10%-20%。

3. 不得显失公平

《民法典》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这两条规定意味着,如果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强行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明显超过合同履行风险的履约保证金,导致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则该履约保证金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二、 确定履约保证金金额的注意事项

在确定履约保证金金额时,除了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充分评估合同履约风险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应当与合同履约风险相匹配。如果合同标的金额较大,履约期限较长,履约难度较高,则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可以适当提高;反之,则可以适当降低。

2. 协商确定合理比例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同双方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履约保证金的比例。建议参考同类交易的惯例,并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诉求。

3. 明确约定退还条件

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条件,例如,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收到终验收合格证明后、特定时间节点等情况下,应当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同时,还应当约定逾期退还的违约责任,以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

三、 结语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限制是法律法规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公平而设立的重要制度。在实践中,合同双方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并通过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有效预防和化解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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