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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建设工程履约保函时效
发布时间: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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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建设工程履约保函时效

建设工程履约保函(以下简称履约保函)是指担保人保证建设单位承包的建设工程按照约定的时间、质量、造价完成,否则由担保人向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书面担保。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一般从履约保函签发之日起算,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结算报告之日止。以下详细阐述银行履约保函的时效问题:

一、履约保函时效期的确定

通常情况下,履约保函的时效从以下两个方面确定:

1. 约定期限

当事人可以在履约保函中自主约定履约保函的时效期限,且约定时效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2. 法定期限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法律未约定或者当事人未约定履约保函时效的,其时效期间为2年。换言之,如果当事人逾期未在履约保函中约定时效,或约定的时效超过2年,则以2年为履约保函的法定期限。

二、履约保函时效期间的计算

履约保函时效期间的计算方式如下:

1. 时效起算时间

履约保函时效一般从履约保函签发之日起算。

2. 时效届满时间

履约保函时效通常届满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结算报告之日止。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的出具日期为准。

3. 期间计算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35条的规定,计算期间时,不包括期间开始的当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结算报告之日”,一般是指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出具之日。因此,自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出具之日起满2年,履约保函时效即届满。

三、履约保函时效超过后的法律后果

逾期不行使履约保函请求权的法律后果分为两种情况:

1. 当事人已经约定履约保函时效的

当事人已经约定履约保函时效期限,在约定期限届满后,受益人未向担保人提出索赔,则丧失对担保人的索赔权,履约保函失效。

2. 当事人未约定履约保函时效或者约定无效的

当事人未约定履约保函时效,或约定的时效无效,履约保函的时效按2年计算。在2年时效期间届满后,受益人仍可向担保人主张权利,但必须提供超过时效仍未主张权利的合理理由。否则,受益人将因时效抗辩而丧失对担保人的索赔权。

四、影响履约保函时效的特殊情形

在 certain circumstances, certain events may affect the statute of limitations of履约保函:

1. 合同变更或延期

如果建设工程合同因不可抗力、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变更或延期,履约保函的时效将随之顺延。但变更或延期后的时效不得超过原履约保函时效。

2. 仲裁或诉讼

受益人在履约保函时效期间内向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则时效中止。时效的中止期间自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之日起至仲裁裁决或者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生效后,剩余时效继续计算。

3. 担保人认可

如果担保人明示或默示认可其履约保函义务,时效中止。时效的中止期间自担保人认可其履约保函义务之日起至担保人撤销认可之日止。担保人撤销认可后,剩余时效继续计算。

五、结语

銀行履约保函时效的合理确定和准确计算对于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维护经济秩序至关重要。当事人在签订履约保函合同時應明確约定履约保函的時效,以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同时,受益人也应及时、积极行使自己的索赔权,以避免时效丧失带来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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