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金融机构保函承诺书
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受让人(以下简称“受让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一、投标履约保证金保函
根据投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特委托{{金融机构名称}}(简称“保函行”)为投标人向受让人开立履约保证金保函,金额为人民币{{金额}}元(大写:{{大写金额}})。
本保函的有效期限为自投标开标之日起{{有效期}}天,到期日为{{到期日}}。
本保函仅针对投标人未中标的情形生效,若投标人中标,本保函自动失效。
二、投标保证金保函
根据投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特委托{{金融机构名称}}(简称“保函行”)为投标人向受让人开立投标保证金保函,金额为人民币{{金额}}元(大写:{{大写金额}})。
本保函的有效期限为自投标开标之日起{{有效期}}天,到期日为{{到期日}}。
本保函在以下情形下生效:
投标人撤回其投标; 投标人不按投标文件规定提交必需的投标文件; 投标人中标后拒绝或怠于与受让人签订合同; 投标人中标后不按合同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三、保函形式、交单和索偿
保函格式应符合保函行和受让人认可的标准格式。
保函应在投标文件明确的时间和地点交予受让人。
受让人在保函有效期内,在出具书面通知并说明索赔金额和原因后,即可向保函行索赔。保函行应在收到受让人索赔通知后的{{天数}}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向受让人支付索赔金额。
四、保函保证范围
保函行对本保函所保证的金额负有无条件的支付责任,不受保函行对投标人其他债务或争议或者对投标主体资格或履行能力的质疑的约束。
保函行在本保函有效期内无权解除或修改本保函。但受让人和投标人双方同意解除或修改时除外。
五、不可撤销性
本保函一旦出具,即具有不可撤销性,在有效期内,未经受让人和保函行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撤回或取消本保函。
六、其他约定
本保函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解释。
与本保函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本保函一式三份,受让人执一份,保函行执一份,投标人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投标人(盖章):
负责人(签字):
日期:
保函行(盖章):
经办人(签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