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银行履约保函业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金融支持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保函》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格式。
本标准格式为示范文本,供银行和申请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参考使用。
履约保函是指银行根据申请人(通常是合同的卖方或承包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通常是合同的买方或业主方)开立的,保证申请人履行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申请人违约,银行将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保证承诺。
本保函涉及的当事人包括:
1. 开证行:(银行名称),住所:(银行地址)。
2. 申请人:(申请人全称),住所:(申请人地址)。
3. 受益人:(受益人全称),住所:(受益人地址)。
1. 保函编号: (由开证行填写)
2. 保函金额: (币种) (金额大写)(金额小写)
3. 保证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4. 基础合同:(合同名称),编号:(合同编号)
5. 适用规则:除本保函另有约定外,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如果受益人书面通知开证行,申请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 (具体违约行为)
(2) (具体违约行为)
(3) (具体违约行为)
开证行将在收到受益人符合本保函要求的书面索赔及相关证明文件后 [ ]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支付不超过保函金额的款项。
2. 受益人提交的索赔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索赔函;
(2)能够证明申请人违反基础合同约定的文件和资料;
(3)受益人因申请人违约而遭受实际损失的证明文件;
(4)开证行要求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3. 开证行有权对受益人提交的索赔文件进行审查,并在认为必要时要求受益人补充提交相关文件或资料。
1. 开证行在以下情况下不承担付款责任:
(1)受益人与申请人恶意串通损害开证行利益;
(2)基础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3)受益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
(4)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申请人无法履行基础合同约定的义务;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
2. 如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开证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本保函的修改、终止或解除,应由开证行、申请人和受益人三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
2. 本保函项下的一切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 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
开证行:(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申请人:(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本保函一式三份,开证行、申请人、受益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