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履约保函和质量保证金是常见的担保措施。它们都是为了保障发包人(业主)的合法权益,确保承包人(施工单位)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违约,并对竣工工程的质量进行担保。
履约保函,是指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向发包人提供的由银行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书面保证文件。该保证文件保证了承包人将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如质完成工程,若承包人违约或无力履行合同,银行或保险公司将按约对发包人进行赔偿。
2. 性质履约保函是一种独立担保,其效力不受主合同的变更或终止影响。也就是说,即使主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履约保函仍然对承包人具约束力。同时,履约保函也是一种从属担保,其金额和期限受主合同的约束。
3. 作用履约保函的主要作用有以下几点:
保障发包人的利益,减少履约风险。 促使承包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方便发包人在承包人违约时快速获得赔偿。质量保证金,是指承包人在工程合同签订后,向发包人交纳一定金额的资金用于保障竣工工程的质量。若工程竣工后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并通过验收,发包人将退还质量保证金。反之,若工程质量不达标,发包人可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金额用于修复或完善工程。
2. 性质质量保证金是一种合同担保,属于合同预期违约的担保措施。其效力仅限于主合同的范围内,主合同变更或终止后,质量保证金可以退还给承包人。
3. 作用质量保证金的主要作用有以下几点:
激励承包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保障发包人对竣工工程质量的期望,减少质量瑕疵引起的损失。 为发包人提供追索权,在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快速获得赔偿。下表总结了履约保函与质量保证金的主要异同点:
| 特征 | 履约保函 | 质量保证金 | |---|---|---| | 性质 | 独立担保 | 合同担保 | | 效力 | 受主合同影响 | 限于主合同范围内 | | 用途 | 保证承包人履行合同 | 保证竣工工程质量 | | 收取主体 | 发包人 | 发包人 | | 由谁提供 | 银行或保险公司 | 承包人 | | 金额 | 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0%左右 | 一般为工程合同总价的1%~5% | | 退还条件 | 合同全部履行完成 | 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标准 | | 扣除条件 | 承包人违约 | 工程质量不达标 | 2. 适用性履约保函和质量保证金的适用性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对合同履约风险较大的工程,如合同金额较大、工程建设工期较长、承包人资信状况较差等情况下,发包人会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保函。而对于工程质量要求较高、需要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较长时间跟踪和检验的工程,发包人会要求承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
在工程建设实践中,发包人出于风险管理的考虑,往往会同时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保函和质量保证金。这样既可以保障发包人在承包人违约时快速获得赔偿,又可以确保承包人在竣工后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
需要注意的是,履约保函与质量保证金的搭配使用并非强制要求。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是否同时要求承包人提供这两项担保措施。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履约保函与质量保证金的争议时有发生。常见争议包括:
履约保函的可强制执行性:一些承包人认为履约保函属于独立担保,应受到严格限制,不可轻易强制执行。而发包人则主张履约保函是切实保障其利益的担保措施,应予以支持。 质量保证金的合理数额:承包人认为质量保证金的数额过高,会加重其经济负担,影响其正常经营。发包人则认为质量保证金的数额应与工程的质量要求和工程造价相匹配。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时机:承包人认为质量保证金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立即退还。发包人则主张质量保证金应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届满后再予退还。对于这些争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司法实践中也形成了一定的裁判规则。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工程合同约定、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因素,公正合理地解决争议。
履约保函和质量保证金是保障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担保措施。发包人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承包人应充分认识履约保函和质量保证金对自身履约和质量责任的影响,依约履行合同,交付合格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