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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能收取多次吗
发布时间: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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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能收取多次吗?

在履约保证金的设置中,我国法律制定了“一次收取、多次抵扣”的原则,以下是详细解析:

1. 履约保证金的性质与作用

履约保证金是指发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约定,在投标人中标后履约前,向中标人收取一定比例的履约款项,以担保中标人依约履行合同项下义务的一种担保方式。其双重作用包括:

保证供方履行合同:若供方违约,保证金可作为违约金,弥补发包方损失。 规范招投标秩序:避免恶意投标,促使供方诚实履约、提高施工质量。

2. “一次收取”的含义

一次收取是指:在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仅需收取一次履约保证金,不得因约定的分阶段履约或其他原因而要求供方缴纳多次履约保证金。

该原则有效防止了发包方滥用职权,减轻了供方的经济负担,维护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3. “多次抵扣”的含义

多次抵扣是指:中标人在履约过程中,因中途违约而被扣减履约保证金后,在补正违约缺陷后,发包人不应再次收取履约保证金,而是应当在其原有的履约保证金基础上进行抵扣。

该原则体现了依法合理、宽严相济的处罚理念,既对违约行为进行惩处,又给予供方补救的机会,保障其合法权益。

4. 发包人收取多次履约保证金的法律后果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发包人违反“一次收取,多次抵扣”原则的,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

违反违反招标投标制度,采购活动无效。 对不同供方采取差别待遇,构成不正当竞争。 供方可要求退还已缴纳的重复履约保证金,并请求损害赔偿

5. 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形

《招标投标法》第47条第5款规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依法需要缴纳保证金的,可以分期缴纳,也可以约定分期退还保证金。”

在这种情况下,分期缴纳履约保证金是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形,不违背“一次收取”原则。但需要注意的是,发包方不得利用此规定变相违规收取多次履约保证金。

6. 裁判文书实务案例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工程建设合同约定了履约保证金,发包人应当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收取。发包人未按约定收取履约保证金的,视同未收取履约保证金。”

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一次收取”的强制性,并否认了发包人在收取履约保证金上的补救权

结论

履约保证金的收取遵循“一次收取、多次抵扣”原则,该原则既保障了发包方的履约安全,又维护了供方的合法权益。发包人不得违背该原则,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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