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典法对于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百一十九条 履约保证金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在承揽人完成工作或者提供劳务时退还,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百二十条 履约保证金应当用于抵充因承揽人违反合同约定的损失。承揽人完成工作或者提供劳务,发包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退还履约保证金;没有约定的,应当在承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或者劳务完成验收合格后十日内退还。
履约保证金是指发包人在承包合同中向承包人收取的一笔资金,以保障承包人依约履行合同,防止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民典法规定,履约保证金应当在承包人完成工作或者提供劳务时退还。换言之,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取决于以下条件:
承包人已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或提供全部劳务。 承包人已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或劳务成果。 发包人已验收合格并无异议。民典法规定,发包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退还履约保证金;没有约定的,应当在承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或者劳务完成验收合格后十日内退还。
如果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发包人损失,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抵充损失。具体情况下包括:
承包人未按时完成工程或提供劳务。 承包人交付的工程或劳务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转让合同或分包合同。 承包人放弃合同履行。民典法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另行约定履约保证金的退还。例如:
双方约定在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阶段性工程后分期退还履约保证金。 双方约定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保留部分履约保证金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再退还。 双方约定,如果承包人存在违约行为但情节较轻,发包人可酌情扣留部分履约保证金作为赔偿金。如果发包人存在不当扣押或延误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情况,承包人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与发包人协商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民典法对履约保证金的退还规定清晰明确,有助于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如期、如质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以获得履约保证金的及时退还。发包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在承包人履行完合同义务后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避免产生纠纷。